我从1995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应聘的为业务员,每月只有200的代发工资,其他的为提成,未执行过最低工资标准待遇,公司也没有为我缴纳过任何养老及社保金,当初合同已遗失,但是工资单上工资是照发的,现在公司可以单方面停止聘用么?如果已经解除聘用了可以涉及哪些赔偿问题?好的回答再加100分 1、可以要求公司对你进行赔偿。如果公司未依据法律解除你,你的赔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二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最高不超十二年。 2、按最最低工资的标准,补足差额。 3、补交自入职以来的保险。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发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公司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主要的是 你现在没有合同 如果他不承认就不好解决了, 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 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单方面停止聘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涉及下列赔偿: 1. 未签书面合同可以主张支付11个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82条) 2. 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87条) 3 . 未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45条) 4. 补交社保, 单方面解聘当然可以,只要补偿你17个月工资即可.当然,如果你愿意,可以要求公司补社保的损失.但一般会进入仲裁程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