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陷入一场民事诉讼的合同纠纷中,合同是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关于付款金额和日期的协议,付款的原因是因为原告要变卖一出原告和被告共同拥有的房产,事实上纠纷。但此房产为公有住房法律规定是不能买卖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所以被告出于没办法的原因就答应给予原告双方认定的房屋价值的一半,但是后来被告发生变故无法支付者一半的金额了,结果原告就拿着这份合同去法院起诉,被告现在想知道被告可以不可以有理由让此合同作废,因为毕竟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居住权没有买卖权。 如果是对共有人以外第三人转让那合同是无效的。但如今是你们共有人之间关于房屋使用或承租的约定,该约定是你们共同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律没有禁止,所以该协议是有效的,且不具有撤销事由。 如果双方协议上明确写了这个款项是因处置公有住房所得,则协议无效 可以要求协议无效 按国家关于房屋出售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具有产权的房屋才能出售,你们现在要处理的房屋是共有住房,你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属于不能出售的房屋,所以,该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是无效合同,你可以申请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