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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多为利息

时间:2012-02-29 00:07来源:维尼花花 作者:李阳李阳 中国法律网
"2011年,成都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076件,审结3608件;受理案件数量2010年为3532件,2009年为3201件。"记者昨(22)日从成都市中院获悉的数据表明,成都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增幅也在扩大。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的一份有关《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调研文章提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利息问题上。调研文章还指出,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在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集中在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时利息的计算、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六个方面。

A利息过高拒绝还款引生意伙伴打官司

刘先生和杨先生两人均为个体工商户,平时素有往来。2007年5月,刘先生向杨先生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商品补充库存,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星期。杨先生欣然借出,但要求还款时附加3000元的利息,刘先生同意了,两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刘先生归还了一部分借款,余下借款杨先生经几次催要都不还,更拒绝支付利息,于是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到法院。在法庭上,刘先生承认借款的事实,但对借款利息提出异议,认为利息过高,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请求法院驳回杨先生对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杨先生认为,该笔借款是在两人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的,刘先生不能事后后悔,要求刘先生归还余下的借款并附加利息。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杨先生的请求,判决刘先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据了解,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很常见,并且民间借贷纠纷的焦点往往就集中在利息问题上。[南京民间借贷]

B民间借贷现有法律规制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通意见》《合同法》等法律中对于民间借贷问题都有零散的规定。但目前规定最详细的,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基本上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而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文件,想知道劳资纠纷案例。其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意见》的第一条就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该条款反映出对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认可和支持。[南京民间借贷]

《意见》首次对民间借贷利息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的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5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南京民间借贷]

C"提前还款利息怎支付"成难点

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在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集中在: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提前还款时利息的支付、逾期还款时利息的计算、对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利息这两种违法利息的处理、复利的计算、举证责任的分配这样六个方面。"从数量上看,这些规定与实践中大量的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相比只是冰山一角;另外,在经济迅猛发展、民营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会逐渐跟不上民间金融的发展需要。"据调研文章指出,尽管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对民间借贷问题以及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的部分规定,却仍然存在这样两个问题。在实践中,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也普遍存在。有些学者认为,提前还款需经贷款人同意,否则仍然构成违约,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期限支付利息,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采纳此观点。《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另有约定外,无须贷款人同意,且贷款人不能拒收,利息按实际借款的期间支付。"[南京民间借贷]

调研文章则提出,此规定仅适用于有约定期限的借款,在适用时还需注意对当事人"另有约定"时的处理,即,有约定按约定。例如,双方当事人在民间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同时约定不能提前偿还的,如果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必须经贷款人同意,否则属违约行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计付利息。关于逾期还款时利息的计算问题,有人提出建议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自愿、公平的原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你看个人借贷的合同范本。区分不同情况按银行利率或约定利率计算。[南京民间借贷]

千万"负婆"的民间借贷噩梦

成都女子陈萍(化名)曾经是一位身家千万的风光女老板,在商场摸爬滚打了20多年后,最终倒在了民间借贷的路上,由千万富婆变成了"千万负婆"2007年,陈萍在商场上顺风顺水的日子结束了。公司在扩大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2000万元的资金缺口,陈萍先后向两家银行贷款,学会纠纷。都因没有足够资产作抵押而遭拒。最后,陈萍不得已将目光转向民间借贷。通过熟人的引荐,陈萍先后与5名放高利贷的借贷人以"砍头息"的方式借了3000多万元的本金。从借高利贷的第一天开始,噩梦也开始了,无论每天怎么挣钱都不够还,一年半以后本息已翻至5000多万元,她再也无力偿还,经营20多年的实体公司也彻底破产。2008年10月,借款到期后,5名债主找到陈萍夫妇,将他们带至一间酒店房间。债主要求陈萍夫妻俩以公司的名义立下欠条,签名、按下手印后才被放行。债主还请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双方达成的欠款协议做了公证。[南京民间借贷]

2009年1月,债权人拿着借款凭条,向成都市的两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萍偿还债务。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陈萍的高利贷借款由此被转化为合法债务。案件很快进入非诉执行程序。在陆续变卖了包括三处房产在内的全部资产以后,陈萍至今仍然背负着2000多万元的债务,公司早已被拖垮了,陈萍也在去年检查出患了癌症,几近家破人亡。"回头想想,觉得民间借贷真的很可怕,在高利贷阴影下的日子太不堪回首了…"陈萍在接受采访时告诉本报记者,涉足民间借贷是自己噩梦的开始,如果国家的借贷政策能够对民营企业好的项目进行更大的扶持,没有人愿意去借高利贷。[南京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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