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村民张**,2011年8月23日我老公找不到了,次日在南里商京开道西的旱井里打捞出来已身亡。 据邻居说23日下午17点左右时见我家老公骑电动车经过。跟他交谈时听他说想开一个洗车台,村西耕地里有一口水井,他想步量一下到路边大概需要多长的水管。水井与路之间有一口旱井,他就掉进此旱井致命。 法院,判决结果是我们有4分责任。理由是我老公饮酒了,并且是去井处步量水管导致。对方是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及南里商村委会,医患纠纷 法律。我是无依无靠的农村妇女,上有公婆下有哭着找爸爸的孩子,我的苦只能向您哭诉了。 我不明白的地方如下: 一、他并不是喝醉,从他可以骑电动车能看出来。 二、二十年不用的井年轻人很少知道(这个可以通过走访村民得知),四周无任何防护提示,20多公分的井口无盖无防护。一米多深的荒草已将井口掩盖。 三、2012年2月26日的今日说法,姚教授的讲解来理解我们没有责任。 我的理解为,这口井并不能因为喝酒增加他的安全隐患,正常人也不可避免失足。别说不知道这口井的存在,就算知道,在一米多深的荒草丛中谁又能准确的找到位置。 综合上所述,我认为我们应该是没有责任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