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于2006年1月18日向信用社借款元,借款期限为壹年。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还借款,信用社经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未果,但并未向担保人追究,也未向担保人说明情况,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法院传票于2008年6月6日也就是今天才到达担保人的手中,担保人此时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并要在2008年6月30日到法院听判。问题一:nba的劳资纠纷。在这份传票中有一份民事诉讼状,这份诉讼状末尾所具的时间是2008年3月10日,请问这个时间是否是原告信用社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的时间?或者换句话说就是信用社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究责任的时间?问题二:借款期限为壹年,这个壹年是否就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如果不是,在这个案例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多久?问题三: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这条规定,本案例中的担保人是否应该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才有保证责任的(注:本案例中保证人和债权人未另外约定保证期间)?过了这个时间没有追究是否就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是,为什么本案例担保人还会在2008年成为被告?如果有特殊原因为什么传票中没有写明?如果本案例中担保人确实免除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有权不去法院应诉吗? 1、诉状的时间只能说明原告方写诉状的时间,不一定是起诉时间,更不一定是法院的立案时间; 2、1年不是担保人的保证期间,而是直到主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 3、是,职工养老保险。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为2006年1月18日到2007年7月18日。过来这个时间,债权人没有起诉,担保人就没有责任了; 4、成为被告正常的,关键是担保人在开庭的时候以此抗辩,不承担责任,有没有责任还需要法院判决,不是自己按法条分析了就算的,不应诉不去开庭是可以的,法院会缺席判决,这样你不知道原告会出示什么证据,万一原告说在2007年7月18日之前找担保人要钱过,那么时效就中断了,从要之日起2年内,担保人有责任,所以最好还是出庭抗辩; 回答:1、这个时间是否是原告信用社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的时间 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推定为6个月,如果合同中说保证责任直到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的,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所以不是案子中的一年。这个案子中,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的除斥期间,所以首先推定为适用6个月,同时债务到期是在2007年的1月18日,债权人并没有在债务到期时找保证人说明情况,所以在2007年1月18日之后六个月过了 也就是2007年的7月18日后,债权人就不享有保证权了(前提是债权人没有在2007年7月18日提起诉讼)。法院有时在遇到案例时也会有分析不全面的时候,既然给出传票保证人还是要过去的,但是保证人可以基于上述理由进行抗辩,主张不予旅行保证义务,保证义务已经消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