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我应聘在xx上班,没签合同与社保。2007年5月,给我们买了社保与签了劳动合同,合同年限不记得了,就这样一直到2011年8月,公司突然要求对我进行调岗,降薪,把另一部门A与我对调,我没同意,公司给出的理由仅仅是内部调整,也没有书面文件给我,因此弄得不愉快。2011年10月13日,公司突然要求我们补签劳动合同,说到期给我们再续签,固定期为(2007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共4年),并且要求我们签订日期写为2007.11.1。但到2011年10月18日,其实最新婚姻法。公司又对我提出调岗,降薪,原因是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进行缩编,我觉得不合理,没同意。由于补签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于2011年10月24日,我向公司人事部交了份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公司没签收申请书,事实上民事纠纷答辩状。我录了音,公司以缩编理由拒绝,并提出提前终目合同并付补偿金,2011年10月25日,公司通知我过去,提出1个月补偿,我不同意,10月27号收到公司ENS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是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请问这份补签的劳动合同合法吗?补签的日期年限合法吗?合同是不是到11年11月1日止?这样是不是公司恶意想辞退劳动者?我应该要求公司赔偿几个月的补偿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补交04年到07年4月的社保?
我想知道有指导性的意见,谢谢! 公司补签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你当时不签就好了,因为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不存在到期的问题了。现你的合同是到11年10月31日止。如果以合同终止不续签为由,从2008后开始计算一年一个月补偿金,如果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则从2007年开始计算一年一个月补偿金。你可要求补交2004年至2007年期间的社保。 补交社保你要有证据证明当时你在公司工作才行的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这家公司在劳动合同方面动足了脑子,也许请了所谓的专业律师设计,不能说是圈套,也许在玩劳动法游戏,案情相对比较复杂,我们这样也不能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以免耽误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在执政为民的要求下,各地的劳动仲裁部门都比较重视的,祝您好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