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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房期间是由第三方转手买卖的,当事人不知

时间:2012-04-10 23:42来源:陈瀚乙 作者:年轻巫婆2 中国法律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光有和第三方的签约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签字 买房以后,没有立马转户,现在房主不承认卖房子,要打官司 现在买方要做些什么?打官司能有胜诉的把握吗???
难,也怪,看相应的后续表现证据了。
先把事情说说清楚,再多加点悬赏分吧! 谁的房子?谁是原告,你看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谁是被告?诉讼请求是什么?你和谁签的合同?房屋现状是什么? 这里只能简单回复,你自己想想啦?
参考一下;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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