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9年8月份跟上海一家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担任其分公司经理一职,月薪3500.
8月份公司任命我为南京分公司经理,在南京期间公司只支付底薪,没有任何补贴。你知道房产纠纷咨询。于10月底又派遣我到西安开展工作。由于公司原因西安工作未果。由于11月14日派遣我到北京进行北京分公司的筹备工作至今。现在公司又以公司人事调整为由要我回上海任店长,底薪从原来的3500降为现在的2500.在职期间我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定情况,而且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公司的工作要求。另外,我还发现公司以因为我经常调动工作地点不固定为由没有给我缴纳任何社保和上海的综合保险。
我不能接受以上的这些做法,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主要有三个问题我想了解:
1、公司外派工作人员除底薪外是否必须支付一定的外派补贴,这个是否有规定,额度是多少?
2、这种调动降薪是否合理?
3、以上这些问题我如果还想继续在公司工作该怎么办?如果不想工作了又该如何处理? 1.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派西安等地应该类比出差,有出差费是常理; 2.降薪是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重大变更,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并补签变更协议,否则劳动者有权仲裁要求按照原合同支付,本人认为还应该比照不签合同之情形双倍支付降新部分; 3.根据目前国内之情形,要仲裁诉讼肯定干不了,不仲裁诉讼权利无法维护;这就要权衡留还是去,沉默还是反抗。要想留下来又想争取权利,可以委婉地提出原来合同的约定;若无法继续,提出解除合同。一定记住,解除原因直接写不足额发放工资,不缴社保、工作地点变更等等,万不可写有它事而辞职。一定收集保留有关证据,然后仲裁等等。 前边专职劳动仲裁员的回答也正是目前劳动者悲哀所在。 1、这是你和公司约定的内容,法律对此没有规定! 2、不好判断 3、不想继续工作,可以以未缴纳综合保险离职申请劳动仲裁! 我是专职劳动仲裁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详细帮助可以HI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