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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常识

时间:2012-06-07 06:57来源:股猴 作者:草木 中国法律网

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中,人寿保险又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等;健康保险又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一)生存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生存,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包括定期年金保险和终身年金保险等。

(二)死亡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包括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三)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龄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

(四)疾病保险

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五)医疗保险

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六)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七)护理保险

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突发事故,致身体蒙受伤害致残或死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给付项目通常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和医疗给付。

(九)新型保险

是指在保险保障功能基础上,增加了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目前有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此类产品可设置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账户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从投资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等费用,在投资收益方面,此类产品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万能保险产品,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单独保单账户的人身保险产品。按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保险费转入保单账户,并定期结算保单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等费用,在投资收益方面,此类产品为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证。

分红型人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与固定利率非分红产品相比,分红型产品增加了分红功能,在红利领取方式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人提供多种选择,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增加保额等。

总体而言,新型产品的基本作用首先是保险保障,即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同传统寿险产品一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一定的储蓄性,但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的是投保人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相对而言,投资连结保险回报的不确定性最大,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扣除风险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但可能得到较高的回报;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回报率有保证的成分,万能保险明确告知投保人最低保证的结算利率,分红保险通过确定的保险利益方式保证最低回报,二者共同点是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高于最低保证,投保人分享盈余,从而获得更多的回报。

三、【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关系双方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协议一方支付对方保险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或者约定的期限到达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是反映合同当事人意愿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暂保单、保险凭证、批单等构成。

投保书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书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间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保险合同特性

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看看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而订立的合同。保险合同的一方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或者在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具备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方给付保险金,而他方则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人和投保人互负义务,故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投保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转移风险,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并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要件,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或者停止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的责任。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相应地负担消化保险风险的责任。可见,保险人和投保人依保险合同享受的权利或者利益,都不是无偿的,所以,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

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的诚实和信用。正是有此特征,法律要求从事保险活动以及与保险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在诚信原则的效力范围内,实行三项法定制度:(1)如实告知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人不承担道德风险引发的保险事故。

6.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对方当事人不能与之协商的合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已经完全实现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至多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正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7.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因保险事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的不确定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得失,表现为一种机会,所以,射幸合同又叫机会性合同。也可以说,射幸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的履行常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虽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但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发生与否,却均不能确定。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取得成千上万倍于保险费的保险金,保险人则丧失成千上万倍于已收取的保险费的利益;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却取得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所带来的利益,投保人失去已支付保险费的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四)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2)受益人

一般见于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更换受益人。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必须支付给受益人,所以在西方发达的有遗产继承税的国家,购买保险还是合法避税的一种途径。

(五)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只有保险双方当事人全面、严格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才能实现订立保险合同的预期的目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故保险合同当事人义务包括两方面:

1.投保人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有下列几项:(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这是投保人最基本和主要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5)积极施救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两项:(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这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2)支付其它合理、必要的费用,如施救费用、勘查费、诉讼费等为保险人利益而支出的费用。

(六)缔结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需经历要约、承诺的过程。从合同法的角度对此过程进行划分,可以归结为要约邀请(展业)、要约(投保)、承诺(承保)三个过阶段。

展业:保险业务员通过向潜在的投保人宣传并进行保险产品规划等发出保险销售信息。

投保: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按照业务员的指导填写投保书等相关文件以提出保险申请。

承保: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情况的记载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决定经投保人确认并交纳保险费后保险人出具保单并交付投保人。

在该过程中,保险人的审核决定依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不同而会有所区别,根据保险人所作的审核决定的不同,承诺发生的时间及承诺的条件亦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同时投保的合同的成立时间或承保条件有可能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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