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无地域性、适时性以及海量信息,在为公众获取信息、阅读书籍以及观看电影等带来诸多便捷的同时,也被某些人利用,致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正日益严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赵志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参访时表示。 侵权领域由广域网向局域网延伸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著作权侵犯案件也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 据介绍,2005年至2008年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针对发生在广域网的侵权行为,经过几年的维权,广域网的著作权使用行为较之以前有所规范。 “自2009年起,著作权人将维权领域转向局域网,尤其是网吧局域网和高校局域网。” 赵志强说。 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起诉网吧侵犯著作权的案件40件,起诉高校局域网侵权的案件4件。 赵志强告诉记者,局域网侵权的案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局域网所有者或使用者主观故意,自行下载作品放到其局域网服务器上供局域网内用户观看;另一种是局域网所有者与影视作品服务提供商、电子图书馆数据制作商签订服务协议,安装相应软件后,通过后者的服务器供局域网用户在线观看、阅读,因服务提供商未经授权或授权过期造成侵权。 基础电信运营商当被告增多 近些年来,起诉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案件情况日趋多样化。 赵志强说,2005年至2010年,重庆一中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基础电信运营商(如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铁通、中国移动)为被告的案件有20件。 据分析,基础电信运营商成为被告,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自有网站上载作品供用户阅读、观看。2005年至2008年期间,起诉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行为主要是这种类型。二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在自有网站上深度链接他人网站内容供用户观看。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2008年之后。三是他人网站实施了侵权行为,基础电信运营商为其提供了网络接入服务,权利人起诉二者共同侵权或单独起诉基础电信运营商。2010年度重庆一中院首次受理此类型案件。 版权利益归于原始权利人比例较小 从起诉对象来看,在2005年至2010年中,作者、制片者等原始权利人直接起诉的案件数量仅为13件,不足整个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14%,多数原告为专业化公司。 赵志强分析说,这些专业化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专门以打击网络盗版营利的公司。这类公司通常的盈利模式是通过网络查询获知转载率较高的作品,再找到权利人以低价从权利人手中购买一部甚至多部作品的著作权,再到全国各地进行维权诉讼,获取高额赔偿。另一类是传统音像制品出版公司。这类公司经过作品原始权利人的授权,获得出版或发行权利,在出版或发行图书和音像制品的同时也进行网络维权。第三类是提供在线阅读或点播有偿服务的公司。这类公司通过打包的方式从原始权利人处获得数十甚至数百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上载到其服务器上,个人或机构(尤其是网吧)通过安装其软件或登录其网站,有偿获得服务。为维护其网络市场份额,这类公司通常也会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 加强互联网管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日趋增多,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对于作品的电子化及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的事前管理不足,导致在纠纷发生后通过诉讼维权的情况越来越多。” 曹世海认为,加强互联网的管理是增强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可以引导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上网用户在提供服务或使用网络的时候就考虑到行为后果,从而达到有效控制侵权行为的目的。 基础电信运营商是所有互联网服务的基础,如果没有基础电信运营商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任何内容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都无法实现。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基础电信运营商成为著作权人查找真正侵权人的重要途径,众多案件中的著作权人在无法查找侵权人时会对基础电信运营商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基础电信运营商如果证明其提供的是网络接入服务即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目前几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业务量大,且对于其保存客户资料的期限没有一个强制性规定,导致其在证明自己为何人提供的何种服务时存在困难,从而增加了其诉讼负担。” 曹世海说。 曹世海建议,规定基础电信运营商保存客户资料的合理期限,促进基础电信运营商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减轻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诉讼负担的方法之一。 对于侵权领域由广域网向局域网延伸的趋势,曹世海认为,不管是发生在广域网还是局域网的著作权侵权,都应当属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范畴。建议局域网所有者规范使用和管理局域网,在局域网上上传和传播作品的,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如果局域网所有者从合法经营的服务商处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相应软件及作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将软件内的作品向用户提供的行为也是可免除赔偿责任的,但是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责任编辑:孟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