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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仍有待实现建国承诺

时间:2012-06-11 10:57来源:鹰之歌 作者:东坡在我心 中国法律网
选举法仍有待实现建国承诺
章立凡


今年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无疑是一种进步。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社会冲突加剧的今天,扩建“农村票仓”或不失为一种“维稳”策略。据称,本次修改对中国民主政治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建国《共同纲领》所规定之普选方式,却未在本次修改中有任何体现。其实合同
1949年9月通过的大宪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第十三条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既然规定各级人大都要“用普选方法产生”,当然是“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而非间接选举,否则就没有必要特指“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直接选举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专利,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们有不少主张直选的论述。恩格斯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一书的导言中提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需要“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列宁主张:“为了建立共和制,就绝对要有人民代表的会议,并且一定要有全民的(按普选、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选出来)和立宪的会议”(列宁:《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
早在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就实行了 “普遍、自由、直接、平等”的选举制度,选民可直接选出被选举人。毛泽东指出:“最重要的,就是边区各级政府都是由人民投票选举的。这里证明一点,就是有些人说‘知识落后的工农不能实行选举制度’,这是不符合事实的。这里实行民选的结果并不坏,每个有眼睛的人都能看到”;“民主制度在外国已是历史上形成的东西,中国则现在还未实行。边区的作用,就在做出一个榜样给全国人民看”(毛泽东:《同世界学联代表团的谈话》)。
1944年8月,毛泽东在与约翰·谢伟思谈话时再次指出:书面合同 。“我们的经验证明,中国人民理解民主并且要求民主。它无需经过长期实验,或者教育,或者‘监护’”(《党史通讯》1983年第20-21期)。
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则采用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当时的说法是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周恩来承认“普选的关键决定于人民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并不决定于人民的文化程度,更不决定于国家的经济状况”;但由于“人民迫切需要实行普选”,“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个普遍选举制的基础上,除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采用直接选举制外,基层政权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尚只能采用按级选举的间接选举制”(《周恩来年谱》上卷)。选举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邓小平解释说:“这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条件所决定的”(邓小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
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五次修改。但除基层人大采用直接选举外,其他各级人大一直由间接选举产生,“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未兑现,政协成了“统一战线组织”。
年年两会都会爆出一些娱乐性很强的新闻。本次两会的风景线之一是:五十五年一贯不投反对票的申纪兰代表,如今有了倪萍委员这样的知音;另一道风景线则是:多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要求给表决器加盖子。一边是公开宣称从不投反对票,另一边是投票怕人知道,两番景致折射出同一悖论:无论代表、委员,都不是选民直接选出的,学习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而是“被安排”的。在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度,有选票作为背书,民意代表可理直气壮地代表选民公开行使权力,无须有所顾忌。
作为一种临时过渡方式,人大“代表选代表”的间接选举,历时五十七年仍未被直接选举取代,有违共和国的立国精神。现在若仍以社会情况、选举经验及文化水平作为不实行直接选举的理由,则共和国六十年来政治制度及经济、文化建设的优越性又何从体现?目前人大的执政党成员约占三分之二,既执政又“参政议政”,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本身就是一条悖论。两会参政能力的贫弱,折射出执政能力的削弱。
根据瑞典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IDEA)的纪录和研究,截止到2007年,全球已有185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会,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更有108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总统、总理、首相……)。
在公民普选权方面,中国既未与国际接轨,也未实现建国共识中的民主承诺,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国,且有长路在前。
2010年3月19日 风雨读书楼
《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13期(发表时有删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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