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表见代理。所谓的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这些证明文件爱你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甲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据此认为甲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故该购销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
单项选择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门面租赁合同 。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题意,“要约作废”的函件先于邀约或同时到达甲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后发“要约作废”的函件,依常理“要约作废”的函件不会先于要约到达,同时题中说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记交给董事长,而没有说忘记将要约的函件交给董事长,所以可以推断出“邀约作废”的函件没有和要约的函件同时到达。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判断更可能的情形是:“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至于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等等过程,都发生在乙公司撤销其要约之后,不是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
单项选择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保证责任与主债务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企业为甲企业向乙银行协商借款1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后甲企业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虽然通知了丙企业,但丙企业未予书面的打鼓。由于他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故将沉默推定为默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案中沉默不能视为默认。因此丙企业对10万元仍应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单选题
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模拟式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损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其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必须为法律所明确规定,法条所列举的两个事由皆是导致责任完全免除。关键问题是本题中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动物发起攻击。在本题中,乙并无挑逗甲的动物的及其他类似行为。所以甲应当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甲事先告知了乙一些情况,乙明知可能发生损害而没有避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C正确。
单项选择题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除斥期间。解答本题首先学要判定该行为的效力瑕疵。《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甲对此享有撤销权。但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适用第1项;又根据《合同法解释》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所以A项正确。
单选题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不当得利是指美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关于返还范围,《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
单项选择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则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去权利。”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则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先购买的权利。”所以题目中乙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丙作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乙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基于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丙的优先购买权。本题考查点就是优先购买权。
单选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是继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C.加盖的房屋应归甲、乙共有 D.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答案:B 解析: 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是错误的。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是正确、C项是错误的。《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D项是错误的。
单项选择题
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由此,虽然A县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纠纷,但是并没有违反该原则,A的说法错误;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支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A县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纠纷,没有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就进行了判决,违反了辩论原则,B的说法正确,当选。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是并不代表没有实行合议制,所以C不当选;回避原则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本题所述情况跟回避制度没有关系,D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
单选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题中,丁继承的甲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因为是丙从甲处继承的,所以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乙处代位继承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