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麻沛仁,男,壮族,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吉祥巷89号,身份证号码。系被害人麻德彦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月英,女,壮族,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吉祥巷89号,身份证号码。系被害人麻德彦的母亲。 共同委托代理人麻新红,女,壮族,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16号19栋2-6-2。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汉彬,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国添,男,汉族,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泉溪中西街六巷10号,身份证号码。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被羁押,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相国,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巨灵,男,汉族,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田兴和街一巷25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被羁押,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苏春妹,广东南方福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志军,男,汉族,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龙门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北辆路28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被羁押,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卓童,广东国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9】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伍志军犯故意伤害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沛仁、杨月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相比看刑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史玉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沛仁、杨月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汉彬,被告人江国添及其指定辩护人赵相国,被告人冯巨灵及其辩护人苏春妹,被告人伍志军及其辩护人黄卓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时许,被告人江国添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酷咪咪”酒吧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麻德彦、蒋桥林、郑杰罗、吴文丹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打。之后被告人江国添为报复,纠合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追打被害人麻德彦、蒋桥林、郑杰罗、吴文丹。在泉溪村夏花路西侧空地,被告人江国添持刀殴打被害人麻德彦,致被害人麻德彦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麻德彦系因被人用锐器砍伤全身多处,造成多处伤口出血及左侧腘动、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持铁水管殴打被害人蒋桥林、郑杰罗、吴文丹,至三名被害人轻微伤。 为证明上诉犯罪事实,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多名证人证言、三名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诉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伍志军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国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沛仁、杨月英起诉要求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伍志军共同支付伤葬费.5元、死亡赔偿金.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6元、公证费400元、住宿费840元、交通费1712元、医疗费.78元、精神损害费元,合计.94元。 被告人江国添辩解称被害人和他的朋友想拿走其的手机,其才打电话给冯巨灵说其被抢了;事后其主动留在现场,并曾多次报警。被告人江国添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被告人江国添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是被害人追打被告人在先,并提出要被告人的手机,被告人有理由相信几个被害人有抢劫手机的行为。本案事先无预谋,是在双方互斗的过程中矛盾不断升级,失手造成伤害致死的后果。被告人江国添砍伤被害人之后,拨打110电话报警,一直等待警察的到来,属于自首;且拨打120,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治。被告人江国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一切损失。综上,被告人江国添的主观恶性不大,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巨灵辩解称是江国添叫其帮忙,且其只是拿铁水管打了对方的两个人,没有拿刀;其曾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冯巨灵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 被告人冯巨灵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冯巨灵只是个被纠合者,没有直接造成他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只起着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巨灵主动打电话报警,在警察处理现场没将他带回调查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后来自动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麻德彦等两名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冯巨灵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冯巨灵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伍志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伍志军没有参与江国添伤害被害人麻德彦的行为,对于造成麻德彦的死亡据俄国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伍志军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伤害结果;被告人伍志军参加团伙斗殴是处于朋友财物被抢而引起的义愤,犯罪后表示悔意,学习刑事。主观方面不具恶性;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因此,被告人伍志军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依法给予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时许,被告人江国添在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泉溪村“酷咪咪”酒吧门口于被害人麻德彦、吴文丹因琐事发生口角和相互推打。被告人江国添跑开后,打电话纠合了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持械分别追打被害人麻德彦、蒋桥林、郑杰罗、吴文丹。在泉溪村夏花路西侧空地,被告人江国添持刀砍击被害人麻德彦的身体多处,后被害人麻德彦倒地不起。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持铁水管殴打了被害人蒋桥林、郑杰罗、吴文丹致伤。事后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打电话报警、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接警到场后被告人江国添带回调查,不久后被告人冯巨灵和伍志军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麻德彦被送往医院,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麻德彦系因被人用锐器砍伤全身多处,造成多处伤口出血及左侧腘动、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蒋桥林、郑杰罗、吴文丹的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刑)勘【2009】54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路西侧空地上,在废品收购站口路面发现滴状的血迹,在工厂门口路面发现一处血泊并有一条托状血痕延伸到林记砂锅粥门口路面上,再次形成一处血泊。 2、被害人蒋桥林的陈述,证实:晚10时许,其和同事吴文丹、郑杰罗、麻德彦一起在江高镇泉溪村一间大排档吃宵夜。到了凌晨12时左右,其和他们去旁边的“酷咪咪”酒吧唱歌喝酒。期间吴文丹在酒吧门口和酒吧老板娘在说话,没多久,其看他们的情绪有点不对,其估计是之前吴文丹在吃宵夜的时候来酒吧上厕所,酒吧老板娘不让他去,所以发生口角。之后其看见老板娘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有个戴眼镜的青年男子开着一辆女装摩托车停在酒吧门口,停下来之后就和吴文丹在说什么,因为当时其和郑杰罗等人在酒吧里面唱歌,没有听到他们在说什么,但其害怕事情闹大,就出去和他们讲:“没事,大家别吵”。这是,吴文丹和那名男子开始相互用手推对方,麻德彦上前帮忙推开那名男子。其看情况不对,就叫郑杰罗买单,等其和郑杰罗买完单,发现吴文丹和麻德彦也往那个方向追了过去。这时其和郑杰罗也追过去,大约到了农村信用社转角处,看见吴文丹他们两个已经往回走了。等他们走到面前,有两辆摩托车开过来,停在吴文丹和麻德彦旁边,大约五至六个人手持铁棍,一下车就打。其的左大腿被对方其中一人打了一棍,由于天黑,其没有看清楚对方是什么人,就马上往旁边的田地里跑,对方也没有追过来。大约过了几分钟,其听见摩托车开走的声音,就跑回去,看到吴文丹一个人躺在地上,地上还有血迹。其扶起他走到单位门口,打了110报警。后来其打电话给吴文丹的哥哥,叫他过来,然后就回单位宿舍睡觉。 经辨认照片,被害人蒋桥林确认被告人江国添就是凌晨1时许在泉溪村酷咪咪酒吧与吴文丹发生口角的人。 被害人蒋桥林辨认案发现场的照片无误。 3、被害人郑杰罗的陈述,证实:晚9时许,其和同事麻德彦、蒋桥林、吴文丹在泉溪村大排档吃宵夜,约零时许就到旁边的“酷咪咪”酒吧喝酒。一个多小时后,蒋桥林就说太晚了要走。其买单后出去时,蒋桥林一人走过来,告诉其说麻德彦和吴文丹跟人打架已经追过去了。于是其和他就赶过去看,在信用社旁边的小路上见到麻德彦和吴文丹往回走。其和他们还没有说话,就有四俩摩托车、约七个人左右拿着铁棍冲上来动手打其的蒋桥林等人。其被三人围住打,头部被打了二棍,相比看http://www.5law.cn。身上和脚上也被打了多棍。当时其慌不择路的跑回宿舍,昏睡过去。到了早上醒来,发现头上还在流血就到医院治疗。由于天黑其不记得那些打人的样子,他们应该是本地人。 被害人郑杰罗辨认案发现场的照片无误。 4、被害人吴文丹的陈述,证实:凌晨1时许,其和同事麻德彦、蒋桥林、郑杰罗在泉溪村吃完宵夜后到附近的”酷咪咪“酒吧唱歌是,麻德彦在酒吧门口不知发生什么事情于一名男子发生口角,双方互推几下。其就走出酒吧门口,想知道发生什么事情,蒋桥林和郑杰罗还在酒吧里面唱歌。其听见那名男子大声说要找人来打麻德彦,并与其和麻德彦双方推了几下,那名男子就走了。其和麻德彦追了过去,那名男子已经消失在夜幕中。之后,其和麻德彦等四人离开酒吧往华信工业区方向走,其和麻德彦先走在前面,蒋桥林和郑杰罗走在后面几十米远。当其和麻德彦走到泉溪村信用社旁的小路时,迎面来了三辆摩托车在其和麻德彦的面前停下,对方有一名男子冲过来就打其,其的头部感到被对方用刀砍中两刀,其就故意倒在地上,接着又被棍子打中腰部、左右腿,大概有五棍左右。同事麻德彦也遭到对方的殴打。对方的人打了约十分钟左右就走了。当时其一直用手护着头部,自己一个人离开现场走到先华信工业区门口找保安,没有看见过麻德彦,但看到蒋桥林和郑杰罗已经在华信工业区门口,就叫他们打电话给120或者其哥哥。十几分钟后,其哥哥来到将其送到医院。麻德彦被救护车送到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后转送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被害人吴文丹辨认案发现场的照片无误。 5、证人杨淑莲的证言,证实:其在江高镇泉溪村开了一间冰吧,主要经营糖水喝啤酒。2时许,其因为不舒服在门口打吊针,见到一个外省男青年进入其的店内上厕所又没跟其打招呼,便问他干什么。后来那名男青年回到旁边和他的三个朋友吃宵夜。到了约23时50分左右,本地青年”阿添“将一辆摩托车停在其酒吧门口后与其堂妹聊天。这是那个外省男青年和他的朋友共四人从店旁的宵夜档口一起进入其店内,买了四支啤酒。那个之前来上厕所的男青年转身责问其说他现在在店里消费,可不可以上厕所,跟着还推了其三下。其被推后没有理他。这是那名男青年见到“阿添”的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口,就坐上去,“阿添”叫他不要坐,摩托车没有支大架。男青年听后便下车用手搭着“阿添”的肩膀说话,跟着那个男子的三个朋友又围住“阿添”说话。二、三分钟后,那个男子和他其中一个朋友拥着“阿添”往华信工业区走去。过了二分钟左右,其看到“阿添”光着脚跑回来,后面还跟着二、三个“阿添”的朋友,手上还拿着铁水管。“阿添”说刚才那两个人抢了他的手机、还打了他,于是就和他的朋友往华信工业区追,后来“阿添”追到什么人其看不见,只听到很吵的声音。大约过了10分钟,有人将一名受伤的男子拖到离其店不远的保安亭,这个受伤的男子是在那个在其店里上厕所的男青年的同伴,也就是当时拥着“阿添”从其店走开的人。其没有看见在其店上厕所的男青年。在保安亭其见到“阿添”手上拿着手机在打120。后来派出所的车来了,他遍上了车。其没有看到打斗的经过。他于经辨认照片,证人杨淑莲确认被告人江国添就是“阿添”,他于凌晨在江高镇泉溪村有份参与打架;被告人冯巨灵就是在江高镇泉溪村有份参与打架的人。 证人杨淑莲辨认其所经营的“酷咪咪”冰吧的照片无误。 6、证人麻新红(被害人麻德彦的姐姐)的证言,证实:其弟弟麻德彦1995年来广州各地打工,2007年来到江高镇泉溪村华信工业区吉田装饰材料厂做业务员。其和他共三姐弟,父母均在家乡。上午8时多,其接到弟弟麻德彦的手机打来的电话,对方是一个男子,告诉其麻德彦被人打伤了入院治疗,叫其马上来广州。期确认死者是其弟弟麻德彦。 7、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刑技法字【2009】第25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蒋桥林在大腿上段外侧有一处皮下出血斑,其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 8、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刑技法字【2009】第25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郑杰罗的右额部有一处缝合创口,左腋下、左背部、腹部等处有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其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 9、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刑技法字【2009】第25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吴文丹的左眉弓有一处缝合创口,胸骨体处、左胸部、右肩胛等身体多处有皮内出血、表皮剥脱,其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 10、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刑技法字【2009】第28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麻德彦躯干及四肢的创口,创口锐利,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旨间桥,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右胸部肌肉出血,双上臂、双小腿广泛性皮下、肌肉出血,符合钝性暴力打击所致;损伤致全身多处伤口出血,左腘动、静脉破裂;结合全身皮肤及 、球结膜苍白,胸腹腔器官呈失血貌,可判定麻德彦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麻德彦系因被人用锐器砍伤全身多处,造成多处伤口出血及左侧腘动、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1、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江高派出所于2时9分接到报案人蒋桥林的电话报案,出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江国添抓获,后江国添电话通知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到该所接受调查。 12、被害人麻德彦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麻德彦的基本身体情况。 13、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麻德彦被砍伤后送院治疗,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1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冯巨灵的父亲冯福棠向被害人妈的杨的家属赔偿人民币元。 15、户籍材料和被告人江国添的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伍志军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告人江国添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 16、广州110警情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江国添在案发后曾使用手机号码:、多次报警,电话号码/(被告人冯巨灵的手机号码)也曾报警。 17、广州市急救医院指挥中心受理记录查询和出车信息查询,证实:案发后,电话号码曾呼叫120,救护车到场后伤者已走。 18、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江高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作案工具刀和棍由于案发当时被人拿走,仍无法追回,由于冰吧老板杨淑莲去向不明和联系不上,因此无法补充到杨淑莲对伍志军的辨认材料;由于冰吧已关门,无法找到其他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和指证。 19、被告人江国添的供述,证实:凌晨1时许,其道江高镇泉溪村华信工业区打宵夜,当其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建筑技校路口的酒吧门口时,遇到酒吧的老板年,就与她聊天。这时从酒吧内走出一个男子,他喝了酒,一身的酒气味,出来后就直接坐在其停放在酒吧门口的摩托车上,其就跟他说不要坐,摩托车没有架好。他就下了车跟其说话,并乱摸其的头,其不认识他,就没有理他。在酒吧内又走出来三名男子,可能是他的朋友,他们就跟其说那个人喝醉了,不用理他,并向其道歉。其也说自己没有理他。但先出来的男子又来抓其的头,摸其的脸,并不停的说话,其没听清他在说什么。这时酒吧老板娘叫其快走开,其于是走开,但他又追上来搂住其的脖子和气说话,缠住其约十几分钟左右。后来他们其中一个男子突然冲过来推着其说:你是塘贝的就很了不起吗?”其说自己是泉溪村人,但他不理,继续推其,那个最先出来的男子也过来推其,他们两个人将其推到技校路口的保安亭处,其一直没有反抗,被他们边推边走。后来其被推到华信工业区门口旁边的桌球台,对方说要其的手机,其见情况不对路,就甩开他们往泉溪村内跑。他们两个追着其,并说追到就打死其。其边跑打电话给其附近的朋友冯巨灵,告诉他被人抢东西,让他出来帮其。冯巨灵在入村小路开档口,他很快就和伍志军带着铁水管和一把刀出来,其见到他们过来,就叫他们不要追那些人,先去将其摩托车开回来。其就回到冯巨灵的档口驾驶一辆摩托车准备回到酒吧门口取回自己的摩托车,但见到那四个人还在原来的路上,就叫冯巨灵开摩托车从另一条路去酒吧。到酒吧门口后,其就自己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跟着冯巨灵和伍志军往泉溪村内走。当其开摩托车到原来那四个人追赶其去到的地方时,就见到冯巨灵和伍志军和他们打起来了,冯巨灵和伍志军都手持铁水管和那些人对打。当其到的时候,他们中的一个人就向其冲过来想打其,其立即停车,拿出冯巨灵交给其的刀,那名男子见到其拿着刀,就往旧广花路方向跑去。其就拿着刀追上去用右手拿刀砍中那个人的后背,他继续往外逃跑,其一直紧追着他的后面,追到快到路口的废品收购站旁边的地方追上他,并用左手捉住他,用力一扯,将他拉倒在路上的一对破碎玻璃上。那时见到他的手脚有血流出来,其拉他起身,叫他走,并叫冯巨灵和伍志军不要追了。其捉着那名男子推着他往酒吧方向走,但那名男子又突然法力反抗想逃走,于是其又用刀砍他,不清楚砍到他身体的什么位置,他就不敢再跑了。他不太愿意走,其就用脚踢他,有时用刀砍他,叫他快点。后来其将那名男子推到华信工业区旁的桌球台附近,那名男子指着腿部不再走了,坐在地上。其见他腿上流了很多血,就拉着他的衣服往酒吧走。到了技校路口,其就报警了,也打了120叫救护车来。一起再找到被冯巨灵和伍志军打伤的男子,后来该男子被朋友送到医院。其向警察讲了事情经过之后被带回派出所,之后其又打电话叫冯巨灵和伍志军一起来配合调查。 那个喝多酒的男子一直纠缠其,后来他的朋友广西男子和他两个人一起推打其,还抢其的手机,其一时气不过,就叫来了冯巨灵帮忙,双方就打了起来。其不知道他们为何抢其的手机,那个广西男子叫其拿出手机,被其推开了,他们就没有抢到。 其叫冯巨灵帮忙,没有要求他拿刀和棍出来。冯巨灵和伍志军一起过来回合时,冯巨灵拿了一把刀,伍志军拿着两条铁水管,后来其从冯巨灵手里拿了刀。其持刀砍了那个广西男子的背部、身体两侧、腿部等部位,但是具体有多少刀就不清楚了,其捉住他时还曾用脚踢他的腿部等部位。其打那个广西男子的时候,只有七和那个广西男子在场,冯巨灵他们在那边打,没有追过来,其没有看到他们怎么打的。 后来在那个广西男子不肯走以后,其顺手将刀给了旁边一个陌生男子,然后拿手机()出来打110报警。等公安人员过来后,其就找不到那把刀的下落,当时是谁拿走这把刀其都不清楚了。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江国添确认被害人麻德彦就是在泉溪村附近被其砍伤的人,指认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当时持铁棍殴打对方。 被告人江国添辨认作案现场的照片无误。 20、被告人冯巨灵的供述,证实:凌晨2时许,其和伍志军在其经营的位于江高镇泉溪村内的网吧里,突然起接到江国添打来的电话。她在电话里讲被四个人抢东西,其正向其的网吧跑过来。没等他讲完,其打开网吧的后门,江国添就来到,并冲进厕所旁边的木柜取出一把刀。江国添知道这把刀平时其放在那里。接着,其和伍志军从网吧各拿一条铁水管后与江国添开摩托车出去找那四个人。其和江国添三人先到“酷咪咪”酒吧门口取回江国添的摩托车,然后开车经过泉溪村农村信用社旁边的小路上,碰见江国添所讲的四个人。当其准备停车时,那四个人其中的一个手拿一块石头向其扔过来,但没有打中其。于是其拿铁水管向他的身上乱打四五下,他当场被打倒躺在地上,头部有流血。其又拿铁水管向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的身体打了两下,他被其打走了。之后其和伍志军就走到酒吧路口,见到江国添在那里,地上躺着一名男子,男子身上有伤并且流血。这时江国添叫其打电话报警,于是其用自己的电话报警,当时其有两台手机,分别是/,具体用哪一台报警的,其不记得了。后来江国添自己也有打电话报警并打120。派出所和120先后来到现场,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警察把江国添带走了,后来江国添打电话给其和伍志军,其和伍志军一起到派出所就被抓了。 其没有看到那四个人抢江国添的手机,江国添打电话给其说有人抢他的手机,其从网吧出来也看到有四个人在追江国添,即使他们不抢东西,也是要打江国添的,不然不会一起追他的。由于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其看不见伍志军和江国添具体打人的行为。岂不知道水管和到现在何处,报警之后被人拿走了。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冯巨灵确认被害人麻德彦就是凌晨2时许被江国添推着走的男子,该男子当时全身流血躺在地上,指认案发时被告人江国添让其过去帮手,并参与殴打,指认被告人伍志军参与打架。 被告人冯巨灵辨认案发现场的照片无误。 21、被告人伍志军的供述,证实:凌晨,其在冯巨灵的网吧内玩,过了一会,冯巨灵对其说江国添打电话给他说被四名男子抢劫,冯巨灵叫其和他一起去帮手。为了自己的安全,其和冯巨灵在网吧门口拿了两根水管,由冯巨灵驾着他的摩托车搭其出去找江国添,当其和冯巨灵行至路口时,见到江国添跑过来,而江国添身后也有人向他追赶过来,江国添说那几个人推打他,想抢他的手机,并叫其和冯巨灵去“酷咪咪”酒吧拿回他的摩托车,要不然会被打烂,其和江国添等三人就到酒吧门口拿回江国添的摩托车(没有被损坏),江国添跟酒吧的老板娘说刚才的那几个人推打他,并对其和冯巨灵说要去找那几个人,于是,其便和冯巨灵开一辆摩托车,江国添自己开一辆摩托车,一路追到了废纸厂路段,就见到追打江国添的那几个人,他们有些人还拿着石头,其和冯巨灵、江国添三人停好车,其和冯巨灵各持一根铁水管、江国添吃一把刀分开冲过去打对方的人,冯巨灵先打了一个男子,其叶打了他脚部两、三棍,后冯巨灵将那男子打倒在地,接着其打另外一名男子,该男子说不管他的事,其就去打一名较高大的男子,打了他手脚部位十多棍以后,该男子就逃跑了,其看到江国添手里拿着刀,抓着另外一名男子在废纸厂门口,当时那名男子已经被砍伤了,地上流了很多血,但江国添如何殴打他的,其没有留意到,江国添将那名男子带到路口,那男子由于伤重就倒在地上,于是江国添就想旁边的人接电话报警,并打120叫救护车,不久,就有120赶到现场,将该男子送到医院,后来警察在华信工业区门口小屋里发现原来躺在地上的受伤男子,由该厂的人将他送医。江国添随警车去了派出所,过了一阵,冯巨灵接到江国添的电话,要求其和冯巨灵一起到派出所作证,其就和冯巨灵来到派出所。 对方四个人打江国添,又抢江国添的手机,而且其追过去的时候,他们还很嚣张,其很气愤就打他们了。其没有看到江国添被抢手机,但他跑过来的时候后面有人追他,两个人跑在前面,两个人在后面,江国添跑的很辛苦,鞋子都跑掉了,所以其相信江国添说的,而且那几个人都喝了酒,有两个都神志不清了,很凶,其就觉得他们是抢手机的那伙人,江国添对其和冯巨灵说他被那四个人抢手机,事后其听酒吧的老板娘说那四个人肯定误会以为江国添是看场的,其和冯巨灵的棍子是其从网吧拿出来的,打架时给了冯巨灵拿了一条,冯巨灵拿了一把刀,后来给了江国添。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伍志军指认被告人江国添当时持一把刀砍伤对方,指认被告人冯巨灵持铁棍参与殴打。 被告人伍志军辨认案发现场的照片无误。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沛仁、杨月英是被害人麻德彦的父母,育有包括被害人麻德彦在内的三个子女,;两原告人分别出生于和,与被害人均属城镇居民。被害人麻德彦受伤后在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共.7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了办理与被害人死亡相关的事宜办理公证,花费400元,支出交通方面的费用1318元、住宿费用2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收到被告人冯巨灵的父亲冯福棠支付的赔偿款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南宁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死亡户口注销单、公证书复印件、桂林市公证处和南宁市邕江公证处出具的发票和收据、汽车、火车票、国内住宿登记表。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江国添提出被害人一方想抢其手机在先的辩解,以及被告人江国添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冯巨灵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冯巨灵和伍志军虽然看到被告人江国添被人追,但均没有看到江国添被被害人一方抢手机,被害人一方的陈述只是证实双方发生了推打,因此,被告人江国添辩解称被害人一方向其索要手机、强抢财物的说法没有确切的证据印证,不能成立。且打斗发生时,双方的纠纷已告结束,被告人江国添的人身和财物并未受到实际的损害,手机也没有实际被抢走。因此,被害人麻德彦一方对本案的发生不负有法律上的引发责任,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关于被告人江国添提出其事后多次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江国添属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江国添关于其打电话报警和在现场等待警察后被带走调查的供述,可以得到证人杨淑莲的证言、被告人冯巨灵和伍志军的供述的佐证,且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亦证实了上述过程属实,因此,被告人江国添案发后主动报警和等候警察到场处理,是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江国添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冯巨灵提出时江国添叫其帮忙,其没有拿刀的辩解,被告人冯巨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巨灵是被纠合者、从犯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伍志军提出其没有打过被害人妈的杨的辩解,伍志军的辩护人提出伍志军是从犯等辩护意见,经查:综合本案的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各项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冯巨灵和伍志军是江国添通过电话联系而参与本案,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被告人江国添一人持刀砍击被害人麻德彦致死,被告人冯巨灵和伍志军持铁棍伤害其他三名被害人致微伤,冯巨灵和伍志军的伤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较轻,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及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符合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冯巨灵提出其打电话报警,冯巨灵的辩护人提出冯巨灵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伍志军的辩护人提出伍志军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广州110警情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冯巨灵的手机号码确实曾呼叫110报警,且被告人冯巨灵和伍志军在被告人江国添被警察带走之后不久、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应要求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亦属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条件,被告人冯巨灵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伍志军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伍志军无视国家法律和他人身体健康,结伙持械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国添引发本案并纠合同案人参与本案,且是实施持刀砍击被害人麻德彦致死的直接实施者,作用主要是主犯,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受江国添的纠合而参与并持铁水管殴打了三名被害人致轻微伤,但没有实施对被害人麻德彦的直接伤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江国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国添案发后多次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公安人员带回派出所,属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亦属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伍志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冯巨灵的家属已赔偿了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江国添和伍志军未实际支付赔偿款。综合上述情节本案酌情对被告人江国添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冯巨灵、伍志军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伍志军应对其共同故意伤害犯罪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麻德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沛仁和杨月英均系城镇居民户口,应按照相关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的赔偿项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和《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计有:丧葬费按照广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为.5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广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十年计算为.2元;原告人麻沛仁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广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十六年为.84元,原告人杨月英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为.8元;医疗费按照原告人提供的医院收费票计赔共计.78元;交通费和住宿费,按照原告人提供的汽车、火车交通票据计算,分别为:1318元和280元;原告人办理被害人死亡后相关事已办理公证,支出的公证费用400元,有公证处出具的发票和收据证实,亦属合理开支,应予支持。原告人要求的精神损害费元,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害人麻德彦死亡造成原告人麻沛仁和杨月英所受经济损失共计.12元,扣除被告人冯巨灵的父亲已经支付赔偿款元为.12元。原告人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有效的依据,本案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伍志军的罪责而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人按照8:1:1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即被告人江国添负责赔偿.1元,被告人冯巨灵负责赔偿.51元,扣除已支付的元为.51元,被告人伍志军负责赔偿.51元;并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国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冯巨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期至止。) 三、被告人伍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期至止。) 四、被告人江国添、冯巨灵、伍志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麻沛仁、杨月英共经济损失人民币.12元,其中被告人江国添负责赔偿.1元,被告人冯巨灵负责赔偿.51元,被告人伍志军负责赔偿.51元,并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麻沛仁、杨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时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文彬 审 判 员 但振亚 代理审判员 亢爱清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胡晓婷 虞 菲 杨 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