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宣判为二年半有期徒刑,李庄称:“即使我不上诉,中国16万律师也会上诉的!” 一审判决书在判决李庄之外,还对律师的执业技巧作出判决,非常危险。 高子程律师对于辩护失败是有责任,其应当深自检讨,并改进二审辩护工作。 一审辩护失败,对于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冲击过大,且刑事判决书对于辩护技巧的判决,构成中国律师业的重大执业风险,高子程律师对此应当向16万律师道歉。
一、未做犯罪形态的辩护,且未实施相应的举证工作 见李庄自辩书,得知:2009年11月31日,由于重庆明传电报到北京反映了我的情况,律协以及事务所领导找我谈话,了解我所代理的重庆“涉黑”案情况。我据实进行了汇报。领导指示: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 12月1日上午,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也主动来电:希望尽快来渝庭前沟通。遵照北京各级组织和领导的指示,以及重庆一中院陈远平庭长的要求,我于12月3日一早来到了重庆一中院,与李副院长、陈远平庭长、其他领导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会晤。 12月5日18时许,接到一中院书记员张红电告:12月7日庭审取消,开庭日期另行通知。在途经成都、河北办理其他案件时,接领导电话:因重庆案立即回京报到。 11日下午我向所党委报到,如实汇报了此次重庆的会见及沟通情况等,按照上级机关指示,经我所管委会、党委研究决定,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我撤出重庆龚案,取消代理,尽快与当事人办理相关解除手续。此间,突然接到陈远平庭长来电,声称:龚刚模在看守所情绪不稳,求见律师。我说:我14日下午2点,15日上午9点都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分别代理天津光达公司、河北柠檬公司两个案子,休庭后即刻赴渝。通话结束后,我当即向领导报告:重庆警方在诱捕我。如果我真是犯了罪,今天就算投案吧。几天中,我还接到近二十家海内外媒体记者电话预约、采访,对于吸收犯。我均予以了回避。 12月12日上午,我以电话、短信的方式正式通知陈庭长,取消龚案代理,解除手续15日休庭后赴渝提交。当日下午在与龚刚模妻子商谈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事宜时被抓。 根据以上辩称,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事实形成的电报以及本所的解除合同的讨论决定等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 依照上述证据,本案构成中止,但是辩护律师却辩护为:律师伪证为结果犯,不是行为犯,由此不构成犯罪。 关于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提出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应以实际发生后果为构成要件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犯罪构成上讲,该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故李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我们认为,在行为犯和结果犯上,辩护律师的论证也显然不足,律师伪证罪中,有些犯罪行为是行为犯,有些犯罪行为是结果犯,辩护律师业未表述清楚,至少应当表述为证人证言应当为结果犯。 对证人证言的结果犯,李庄所在律师所解除合同,构成中止,如此辩护也更为妥当。 一审辩护在此点上,未提交证据,未论证清楚,存在不当。
二、未做主观故意的辩护,且未实施相应的举证工作 李庄案中有三个矛盾焦点,一是李庄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二是李庄和龚钢模之间的矛盾,三是龚钢模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正当防卫。 在以上三个主要矛盾中,李庄辩护未将李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作为最大的矛盾,在自辩书中并无对重庆打黑的抵触以及排斥。 但是辩护律师却将李庄与司法机关的矛盾最为唯一矛盾,用钢模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论证司法机关打击报复。 一审辩护中,未将中国青年报以及电报等证据提交法院,丧失了用媒体以及司法机关自己对付司法机关自身的机会,相反错误的用龚钢模攻击司法机关,存在严重的失误。 一审辩护中,将龚钢模的案卷提交为证据,作为论证李庄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的证据,何其愚蠢,甚至还认为李庄的辩护完美无缺。 优秀的辩护技巧,此刻应当为,将龚钢模作为李庄的对立面,用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讯问笔录等论证龚钢模的反复无常以及阴险狡诈,由此论证李庄也是其受害者和利用对象,由此将李庄的自我辩护与为龚钢模辩护切割。 随着龚钢模案的开庭,我们发现一审辩护的基点比如刑讯逼供、无罪辩护等都失去了,既然李庄案的辩护存在这样的风险,为什么不将这样的风险转化为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呢? 李庄在自辩书中详细介绍被龚钢模的妻子、龚钢华欺骗的过程,为什么不由此也认为也被龚钢模欺骗呢? 将李庄包装为英雄,唯独散见于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中,并未见诸于李庄的自辩书,由此我们认为辩护律师未从李庄为受害者的角度论证李庄无犯罪故意,相反以李庄合法辩护的角度论证辩护得当,极其可笑。 顽固的和司法机关对抗,意味着自己具备主观故意,只有自己是受害者,方为不具备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辩护的证据为:中国电视台的采访、中国青年报的报道、龚钢模此后的庭审、龚钢模以及亲属的笔录中的相关内容。
三、未侧重证据链的质证,未考虑情节轻微的辩护,辩护律师的风格不适合李庄案件的辩护 对抗辩护,有轻微一说吗?没有! 对抗,却又是实质未辩护,这是对抗吗? 一审辩护的实质辩护工作不足。 一审辩护将李庄当作陈良宇案等案件,李庄案辩护应当具备滑稽、荒唐等特点,应当作为小民案件,这些辩护技巧恰恰是高子程律师所不具备的。 康达所以及高子程的风格受制于自己为李庄的律师所和同事,确有顾忌,其背景在本案中恰恰成为辩护的障碍和缺陷。 高子程邀请陈有西参与辩护,思路正确,但是依然守旧,未吸纳更多的辩护智力。 首先,未召集专家论证李庄案的证据,属于辩护论证不足,造成诸多辩护思路以及观点的不当。 其次,闭门辩护,未向北京其他刑事辩护律师请益,对于辩护工作的复杂性缺乏足够的处理手段。 未将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电报等作为证据提交,借此在法庭上对不利的舆论审判和媒体杀人予以处理,丧失一次开庭机遇。 在一身辩护中,将李庄的辩护技巧作为律师业的通常技巧,却未和律师业沟通,在龚钢模由其他律师辩护后,还讨论李庄的辩护技巧得当,缺乏实战检验,由此处置不当。 一审辩护中,捆绑律师业以及刑事辩护技巧,却并未为李庄辩护,而为龚钢模辩护,非常可笑。 律师业只能够接受辩护失败的结果,并捆绑攻击司法机关,并未提供免于处罚等处理方案,顽固坚持无罪辩护,威胁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流于玩笑和表演,何其荒谬。 无罪辩护,可以以补充起诉、补充侦查、撤回公诉等方式进行,一审也未提出,对于有罪判决嘴上反对,内心无奈,辩护的出发点就是失败的。 未尽人事,安守天命,对于结果并无奢望,唯独希望通过辩护激化矛盾,一审辩护不当。
雷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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