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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信息[转载]药家鑫杀人案法院刑事判决书(全文)二审 执行 刑场

时间:2012-06-18 02:32来源:梅若雪 作者:稀米饭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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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回放:人民网新闻 2,央视连连为杀人者提供哭闹“平台”引争议 3,正义律师的意见 4,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判决书” 5,补充: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6,药家鑫案法院刑事判决书(全文) 7, 二审5月5日立案,药四点上诉理由 8,陕西省高级法院5月20日二审维持原判 9,关于“执行” 10,药案背后最大赢家 11,西安五教授联名呼吁刀下留药 12,被害人张妙尸检报告 13,药家鑫6月7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事实回放:西安歹徒撞人后捅死伤者以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人民网11月30日报道 22岁大学生药家鑫,深夜驾着私家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萌(化名),下车后发现张萌在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对张萌连捅8刀,致其死亡。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已引起公安部高度关注。 昨晚9时30分,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院内,一辆挂着“陕A419N”车牌的枣红色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旁聚集着众多的“长枪短炮”。此前,警方刚刚通报了“10·20”大学生药家鑫撞伤人又故意杀人案的相关案情。 “此案性质极其恶劣,我们会依法处理”昨晚,一位办案警官表示,“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警方定性此案性质恶劣极其罕见 昨晚9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赶到公安长安分局。之后,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有一个女的浑身是血,倒在马路边,现在生死不明。” 晚11时许,过路司机和群众向警方报称,“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旁边还有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 接警后,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时,受害女子倒在马路上,距路边道沿有一两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说,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撞坏,倒在道沿上。现场有汽车的刹车痕迹。 民警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此后,公安长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来到现场。经进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被撞伤后遭毒手。 公安长安分局局长周荣生立即会同值班的副局长韩和平、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新茂等人带领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急赴现场。警方当晚确定,这是一起极其罕见的性质恶劣的杀人案。长安警方当即抽调刑侦大队、郭杜派出所、交警大队数十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26岁的妇女张萌,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 勘查发现肇事车车头凹陷牵出凶徒 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 原来,在案发当晚,在翰林路上发生此案时间段内,在距现场不远的郭杜南村村口,还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小伙驾驶一辆枣红色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将一男一女两人撞伤后逃逸,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 交警仔细勘查发现,郭杜南村村口受伤的两人伤势不重,但肇事车车头右前方却明显有半个篮球大的凹陷进去的坑,证明此前曾和其他物品撞击过。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肇事疑犯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专案组调查,驾车的小伙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 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疑犯供述刚拿驾照家人就给买了车 昨晚10时许,据长安警方“10·20”专案组负责人介绍,正是由于药家鑫对受害女子连刺数刀,其中有一刀致人非命。 经警方调查,张萌被撞时,伤势是左腿骨折、后脑部被磕伤,如抢救及时不至于丧命。 法医鉴定,张萌死因系左前胸受锐器穿透伤致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我的眼睛是高度近视。”落网后,疑犯药家鑫向警方供述称,今天9月份,通过驾校考试,自己才拿到了驾驶证。疼爱儿子的父母出资十多万元在案发前不久才给他买了辆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 行凶者药家鑫自述杀人理由——“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 “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药家鑫说,进看守所的当天夜里他彻夜未眠,头发在一夜之间变白。 据药家鑫讲,自己是高度近视眼。药家鑫在案发当晚,开着他的新车和女友约定在大学城附近的一所高校门口见面,走到西北大学和外院附近的翰林路中段时,道路突然变得有些漆黑,药家鑫想这样的路应该很少有人经过,于是加速前进,就在这时他突然感觉车撞上了什么东西,但并没有在意,继续前行,在开出一百多米后,他突然觉得有些不对,于是掉头查看,发觉受害人张萌并未死亡,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戳受害人8刀,直至张萌死亡,之后因为心虚开出没多远又撞了人。 李刚之子李启明撞死女大学生后,央视为其父子提供平台,让他们通过央视痛哭流涕表示悔歉,但却没给受害者家属提供表达机会。近日,先驾车撞人再对被撞者连捅八刀致人死命的药家鑫,再次成为央视“屏上宾”。央视的此种行为在微博上受到争议与批评。网友指出:现代社会里罪犯在没审判终结前是不可以接触媒体的,最高法院没有相关规定吗?这是明显地利用媒体干扰判决,是新形式的腐败,应该彻查利益链条。 正义律师的意见 据专案组介绍,警方通过比对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益高电动车据此于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萌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我国刑法中,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本案中药家鑫于10月22日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同时供述的是警方已查明的事实,应该构成刑法中的坦白而绝非公诉人所称的自首。如果该案在修正案生效后宣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追溯原则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药家鑫是否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故意杀人的,首先应考虑死刑,若有其他情节再考虑其他法定刑。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相关学理解释,酌定情节又分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据此分析如下: 1、药家鑫交通肇事在先,又以害怕被害人记住车牌号为由杀害被害人,属于为掩盖罪责、逃避惩罚杀人灭口的行为,故此犯罪动机恶劣。 2、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又丧心病狂地连刺数刀,致其左前胸受锐器穿透伤致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 3、药家鑫在撞人后没有丝毫悔改意图反而杀人灭口,在杀人后又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可见其品行恶劣,人身危险性大,应该从重处罚。 4、该案犯罪地点在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属于公共场所,在一定区域严重影响群众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极大。 综上所述,药家鑫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符合法律设定故意杀人罪的本意,至于其坦白的情节在如此恶性的案件中实无适用之余地。 三、药家鑫是否构成“激情杀人” 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不曾出现“激情杀人”可以从轻的规定,所以“激情杀人”严格来说不是正式的司法用语。相关学理解释中对激情杀人作如下描述: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成立的关键要件就是被害人要有严重过错,本案中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故不成立激情杀人。 四、药家鑫如果被判处死缓的法律后果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颁布并即将生效,根据新刑法药家鑫最少需27年后方可出狱;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药家鑫的行为适用旧刑法,即药家鑫最少在14年后即可出狱。根据我所了解的中国司法实践,药家鑫在9年后就能以“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同期性精神病”等疾病为由而获得保外就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药家鑫以疾病比较严重甚至有生命危险为理由,在死缓的两年后就能获得保外就医。我为什么强调对药家鑫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就因为如果不对药家鑫处以极刑就不足以与他的罪责相适应。 作为一个人,我对药犯撞人未死八刀捅死一案,感到极度恐惧;我怕何时这样的命运也会降临在我的头上;作为一个法官,我对药犯犯下如此罪行感到震惊;我从事法官职业三十余年,如此暴戾的罪犯,还是第一次看见。作为一个法官,我本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案作出理性判决,然而,当作为人的欲望超过了职业所应秉持的道德,我不敢担保此份判决书没有个人情绪。或许,这份判决书将会名留青史,或许,这份含着感情的判决书会受到很多所谓专业人士的指责,但是,我决定豁出去,拼着退休金不要,也要一抒胸中块垒。 药犯辩护律师所言的激情杀人,本官不予采信。所谓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事实上侵占罪。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转自网易相关新闻)。药犯杀人,或许有其情绪强烈波动因素,被害人却无半点过失;三者失其一,即不构成激情犯罪。辩方律师以此为药犯开脱,本官怀疑乃律师激情片看得太多,故情不自禁有此一说,实难作为从轻发落之依据。 回顾药家鑫案发生至今的点滴,足以充分证明这一点。苏州益高电动车纷争不断,口水横飞。律师的“激情杀人”之辩,给国人好好地上了一堂“法律课”;李教授的“弹钢琴”动作之强迫性,更是让公众惊讶,原来,心理学还是可以这样使用的;而许多专家、学者恰当其时的“废除死刑”论,则再一次让人领教了“砖家”的风采;甚至,药家鑫本人在看守所里的一曲“传奇”,更是让人疑惑,音乐带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至于西安当地法院的现场发放问卷调查,则让我们悲哀,如此选择性的注重民意,与司法精神何干?而药家鑫校友的惊天之语,则让我们更加地感慨——有什么样的土壤,则会长出怎样的野草……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西刑一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男,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宫子村西村116号。系被害人张妙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男,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夫,王思宇之父。 诉讼代理人张显,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平选,男,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南村184号。系被害人张妙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欠,女,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张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药家鑫,男,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西安音乐学院学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付7号1门5层10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与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郑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辉,张平选,王辉的诉讼代理人张显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许涛,被告人药家鑫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路刚,杨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忙。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时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长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作案工具尖刀,证人证言,尸体鉴定结论,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药家鑫的供述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并诉请判令药家鑫赔偿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元,抚养费元,死亡赔偿金.7元,医院停尸费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共计元。庭审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将被告人药家鑫个人名下的雪佛兰小轿车依法拍卖,拍卖款
,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摩托车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 第十七条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 (一)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二十五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零点三米的; (四)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五)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 (六)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接听手机、戴耳机的; (七)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十)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一) 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行车证、行驶证的; (十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 驾驶人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 第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 (一)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的; (四)驾驶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人员的; (五)电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 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伪造的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条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或者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及其他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车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的; (二)违法扣留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三)使用被依法扣留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对陈述和申辩的当事人加重处罚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资料,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临时编号,发放编号牌和行车证。按规定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二、增设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二款:“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登记上牌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
越的阶段,所以,我们的新能源发展路线图是不是也应当做一些调整——和欧洲已经做出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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