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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时间:2012-06-17 00:00来源:双木哥 作者:啰嗦生活 中国法律网


一、庭前工作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人有举证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关于辩护人律师调查取证制度。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准许调查书》,依法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不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有下列情形,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申请调查取证:(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的;(2)辩护律师经申请未获得《准许调查书》,或在依《准许调查书》进行调查取证时被拒绝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
4、关于关键证人等出庭作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以下人员出庭作证:(1)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者重要情节的关键证人;(2)就同一事实出具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3)法庭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其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经法庭许可后提交书面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否则,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四)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控告方的证据材料向被告人开示,以保证被告方质证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
1、开示证据的范围: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开示。
2、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证据开示的方式:
(1)有辩护人的,由辩护人复制、摘抄证据材料后向被告人出示和说明;
(2)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被告人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予以辨认、核对;
(3)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
3、证据未经开示的法律后果:控方的证据未经开庭前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决定不予采纳;或者不组织当庭质证,宣布休庭并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但被告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
(五)证据开示庭。
决定召开证据开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如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也一并通知。公诉人不出庭不影响证据开示活动的进行。
证据开示庭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证据开示情况应记入笔录,庭审结束后由出庭人员审阅笔录并签字。
证据开示庭操作程序如下:
1、被告人陈述
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简要阐述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其中,被告人在陈述中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种类,法庭应当记入笔录,以备审查。
2、公诉证据的开示
由公诉人(公诉人不出庭的由主持人)逐一出示证据材料并逐一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逐一辨认、核对,并可提出意见。法庭认为需要,也可以指示出庭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核对、辨认,并可提出意见。
证据开示庭不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3、其他证据材料的开示
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证据材料的,应逐一出示和说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作出说明。
4、庭审归纳小结
(1)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对争议或者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分类;
(2)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情况,对有争议的和无争议的证据进行分类。
二、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
(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
(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
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一)基本身份情况;(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5、宣布开庭、案名、案件由来、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宣告案名:本庭现审理的是: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或者“指控”)被告人XXX犯…罪一案。
宣告案件由来:公诉机关因本案,于…(时间)以…(起诉书文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本案系附带民事诉讼、再审案件、合并审理案件的,还应当说明。
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如果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理由。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应予以宣告并说明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
6、介绍审判人员和公诉人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审判长宣告:本案的公诉人是……。然后具体介绍公诉人,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如有翻译人员的,也一并介绍和说明。
7、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开庭前已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审判长在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开庭前未告知的,审判长当庭予以告知。
经确认当事人知悉诉讼权利义务后,审判长逐一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一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如有翻译人员的,一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8、宣告庭审的阶段
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庭审活动一般由审判长主持。根据庭审的需要,审判长也可以委托其他合议庭成员主持部分庭审活动。但当庭予以说明。
三、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主持人可以对法庭调查的顺序作出说明。法庭调查的一般顺序:控辩双方陈述、讯问和发问、庭审归纳小结、当庭举证和质证、法庭认证。
2、控辩双方陈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随即指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状后由原告人及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或者简要说明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参加诉讼的,在被告人陈述后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进行审判。
3、讯问和发问
同案有数个被告人的,讯问和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和发问顺序如下:
(1)经征询并确认公诉人需要讯问被告人的,主持人宣布: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直接答问。
但是,公诉人不能以讯问代替举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2)经征询并确认辩护人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的,主持人宣布: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发问,被告人直接答问。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问的,经法庭准许,由法庭指示被告人答问。
(4)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其他当事人发问。控辩一方向其他当事人发问的,经审判长准许,由法庭指示当事人答问。
法庭认为控辩双方讯问、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法庭如果需要讯问被告人或者询问其他当事人的,也可以讯问和发问。
4、庭审归纳小结
在控辩双方陈述和答问陈述的基础上,法庭应当进行庭审归纳小结。
首先,归纳案件事实的争议情况。
审判长宣布: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和当事人的答问陈述,法庭对本案事实的争议情况归纳如下: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有……(列明无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不能直接予以认定,应当进一步审查相应的证据后,再行认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的有……(列明有争议的事实)。
在归纳时,主持人应当先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经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重点不以此为限。
其次,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
审判长宣布:本庭根据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现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重点如下:……(列明法庭调查的重点)。
5、当庭举证
庭审归纳小结后,法庭对全案事实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
主持人宣布:现在,法庭调查……。并指示公诉人及其他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举证。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不同种类的证据,其举证的具体要求各不同:
(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的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走私罪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证言、陈述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的全部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被告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口供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被告人的全部口供笔录。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同时应当说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如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全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控方的证据材料应当于开庭前向被告方开示。如果控方的证据材料未经开示即当庭出示的,法庭应当征询被告方是否质证的意见。如被告方未提出异议并同意当庭质证的,可以交由被告方质证。如被告方提出异议,且法庭认为没有出示之必要的,即不予采纳;如法庭认为确有出示的必要,被告方有权要求获得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法庭应当给予被告方必要的质证准备时间,时间期满后再行开庭组织质证。
6、当庭质证
当庭质证一般以“一举一质”或“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
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等举证方出示证据并说明完毕后,主持人宣布:由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
质证的程序一般为:
(1)质证方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如认可或者承认,则对该证据的质证活动结束;如不认可,应说明具体的反驳理由。
(2)在质证方提出反驳理由的基础上,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展开质辩。即主持人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方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辩驳。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多轮质辩的,可以组织多轮质辩。
(3)在质证中,质证方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的,法庭可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控告方的证据举证质证后,被告方也可以当庭举证,交由控告方质证。
7、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在当庭举证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审查准许后,主持人即宣布:传证人…到庭。
证人到庭就座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报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出庭作证陈述的一般顺序:
(1)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
(2)举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3)质证方发问,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法庭根据需要,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控辩双方或者证人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庭评议确定。
证人作证结束后,主持人宣布:请证人退庭。指示证人退庭后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如需要证人再次出庭的再行传唤出庭。
证人退庭后,针对证人证言,主持人首先宣布:请…(举证方)说明。举证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说明之后,主持人宣布:请…(质证方)质证。并可组织控辩双方质辩。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行。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8、当庭认证
一般情况下,法庭不对当庭质证的证据当庭作出认证。但是,有些案件的证据或者个别证据可以当庭评议,如果法庭经评议能够当庭作出认证结论或者能够作出部分认证结论的,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确认证据足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至于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哪一具体事实的根据,可另行评议确认。(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可另行评议确认。
(2)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认证结论为:经合议庭评议确认,……(证据名称),因……(不予采信的理由),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
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包括:(1)证据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致没有证明效力,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2)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相冲突,经比较证明力大小而不予采信,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9、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结束前,主持人应征询公诉人和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公诉人和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对象。经法庭评议许可后,组织当庭举证、质证。如果法庭经评议认为无调查必要的,可以驳回申请。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主持人可以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控辩双方应当主要围绕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及证据的有效性的质辩,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法庭调查的范围,一般不作为法庭辩论的内容。法庭调查中已经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控辩双方辩论的根据。
主持人可以强调法庭辩论规则:在法庭辩论中,辩论发言应当经法庭许可;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的内容应当避免重复。
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则的言行,法庭应予制止。
主持人可以将法庭辩论分段进行: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进行对等辩论。随即指示公诉人、被告人依次进行辩论发言。有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参加对等辩论。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果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当强调辩论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公诉人和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辩论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随即指示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其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公诉人和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原定当庭宣判的,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判并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等三部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控辩双方的陈述等内容,无须在当庭宣判时宣告。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当事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公诉人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指示书记员:请将公诉人和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抗诉状或者上诉状,上诉于……法院。
书面文本的说明:除判决结果外,本判决的其他内容以书面文本为准。
7、宣布闭庭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现在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待合议庭成员退庭后,宣布:散庭。公诉人、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8、审阅笔录的说明
散庭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交待阅读法庭笔录的时间和地点。能够当庭阅读庭审笔录的,请诉讼参与人阅读并签名。
诉讼参与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庭审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附则
1、立案审查的内容和处理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刑事审判庭立案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十个方面的内容。
经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的作出退卷《决定书》或《函》;(2)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的,发送《补充材料函》;(3)决定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终止审理的,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书》;(5)决定受理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2、《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分别送达公诉人和当事人,以确保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知情权。
另外,为了确保当事人切实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随《案件受理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样式,由省高院统一确定(附后)。
3、关于排期开庭与立案审查的衔接
案件交由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期间,不影响立案登记和统一排期开庭制度的实行。如果排期开庭的日期与案件的审查处理决定有冲突的,由刑事审判庭一并处理,并通知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其中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补送材料的,原定开庭时间作出相应的调整;决定不予受理的,原定开庭时间予以取消。
4、阅卷笔录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在阅卷的基础上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诉人及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的由来;(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五)证据材料;(六)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的争议情况;(七)庭审提纲;(八)其他事项说明。其中“庭审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4)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5)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即庭审提纲提出修改意见。
为了避免重复劳动,《案件审理报告》可以在《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补充“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理由”等内容即可。
4、开庭前开示证据
从实体上看,刑罚是国家实施的最严厉制裁措施;从诉讼程序上,人民法院有义务,也有责任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
证据开示的范围,以人民法院收到的公诉机关以及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限。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进行开示。
证据开示的方式是多样的,法庭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人民法院可以以证据开示庭的方式开示证据。
证据开示庭的庭审操作规范的要点:第一,重视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定证据之一,也是把握全案事实的关键。第二,证据要逐一出示,并逐一说明,质证方逐一辨认和核对,并将质证意见记录在卷。第三,准确归纳小结争议的情况,并进行分类。
5、关于法官入庭仪式
《法庭规则》第五条规定,法官入庭时全体人员应起立。这种法官入庭仪式是必要的庭审形式,有利于增强法庭威仪,营造严肃庄重的庭审氛围,以提高庭审效果。至于公诉人是否起立,由各法院与检察院另行协调。如果检察院决定公诉人不起立的,法庭可以不予理会。
但法官出入庭的仪式也不能被滥用。在一次开庭中多次宣布“全体起立”也影响庭审的严肃气氛。因此,在闭庭和复庭时,法官出入法庭一般不宜再宣布“全体起立”。至于法官在闭庭后退庭时是否宣布“全体起立”,由法庭可以灵活掌握。
6、关于宣布开庭的时间和方式
法庭在传唤被告人入庭并核对其身份后,才宣布开庭。不宜在传唤被告人入庭前宣布开庭。
开庭宣布应当简洁、严肃、庄重:XXX人民法院现在开庭!开庭宣布不宜与案件名称、审判程序、审判方式等混合在一起一并宣布,这样不仅拖泥带水,而且也不够简洁、庄严。
7、案名
案名一般表述为:“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犯…(刑事罪名)罪一案”习惯上也可以将“诉”改为“指控”。
案名的语法结构是固定的,“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一句中的主语、谓语、宾语的指代是明确的。二审、再审的案名的语法结构与一审相同,只是公诉机关、被告人的称谓改变了。“公诉机关”抗诉的就变为“抗诉机关”,没有抗诉的为“原公诉机关”;“被告人”未上诉、申诉的变为“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申诉的为“上诉人”、“申诉人”。其他当事人的称谓也相应作出变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名表述为:“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XXX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诉被告人XXX…(民事诉讼案由)一案”。民事诉讼案由一般为“损害赔偿纠纷”。
8、控辩双方陈述的省略
在控辩双方陈述时,法庭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再行宣读起诉书的,经征得公诉人同意后,可以省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一节。但有新的或者补充意见的除外。
先前已经证据开示庭的,如果被告人已在开示庭中进行了陈述,而且公诉人也参加了证据开示庭的,法庭认为没有必要再行由被告人陈述的,经说明后可省略“被告人陈述”一节。但被告人有新的或者补充意见的除外。
9、关于公诉人的当庭讯问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的一个环节。法庭调查应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涉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事实,特别是有争议的事实,公诉人应当通过举证,以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讯问的内容一般是补充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或者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已经认定的事实,一般不宜再行讯问。因此,法庭在组织公诉人讯问时应当掌握庭审的主动权,避免公诉人以讯问代替举证,一问到底的现象发生。

10、关于调查重点的确定
准确确定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或者重点,是确保庭审质量的关键。
在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时,应当抓住两个“事实”:一是以“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基础;二是突出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
在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时,应当遵循两个原则:
第一,凡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无关的事实,不论控辩双方是否有争议,都不能确定为法庭调查的重点。比如有些事实控辩双方有争议,但法庭认为该事实对定罪量刑没有法律意义的,可不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
第二,控辩双方争议的事实往往是法庭调查的重点,但法庭调查的范围不以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限。比如有些事实虽然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但法庭认为属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应当作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展开调查
11、关于法庭调查的基本方法
组织法庭调查应当讲究庭审技巧,注重庭审方法。
首先,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逐一、有序地展开调查。切忌在没有确定具体调查对象的情况下就任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或者在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明对象的基础上就让控辩双方“一股脑”地把全案证据材料都罗列出来,法庭调查缺乏目的性和条理性。
其次,组织法庭调查时,既要做到全面审查,又要做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对于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其他证据和事实,以及非关键的事实,可以适当简化举证、质证的程序;对于法庭重点调查的事实,应当详细进行举证、质证,细致分析论证,准确作出认证结论。
第三,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要规范。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审查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是准确全面认定事实的关键。尤其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法庭要组织控辩双方充分质辩,在充分质辩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判断,作出认证结论。
12、关于举证方式
刑事诉讼证据共有七种。不同种类的证据的举证要求不同,举证方式也不同:
(1)当事人陈述(包括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证据的一种,除了以诉状的方式提供外,还可以当庭陈述。见“控辩双方陈述”一节。
(2)物证、书证、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作为有形证据,举证方应当当庭出示原件、原物、原始载体并宣读(播放)和说明。见“当庭举证”一节。
(3)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应当结合相应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者专门性问题当庭陈述,接受质询并进行说明。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一节。
13、当庭质证
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对质与辩驳。
质证的方式由法庭根据举证的情况确定。“一举一质”就是在每一证据出示并说明完毕后,即组织质证方质证。
质辩是质证的方式,是法庭调查的诉讼行为。特别是对证据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庭更要组织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质辩,阐述质证意见。可以说,质辩越充分,认证的基础越扎实,事实的认定越准确。实践中,法庭不应将质辩作为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活动,而限制控辩双方在质证阶段展开质辩。
不同证据的质证方式各不相同:
(1)当事人陈述的质证通过“控辩双方陈述”的方式质证。
(2)物证、书证、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笔录、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有形证据,一般以“一举一质”或者“类举类质”的方式进行质证。
(3)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的,在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以及专家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基础上,组织控辩双方质证。
14、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分工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作为庭审的两个重要阶段,其功能是不同的,应当有分工。
法庭调查的功能是查清案件事实,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查清案情并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庭辩论的功能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以及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展开辩论。控辩双方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各自的诉讼主张,以支持法庭辩论的论点。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虽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环节,但在实际庭审操作中应当注意不要混淆了两者的基本功能。即一方面,不能把质证时的质辩当做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活动,阻止或者限制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时充分开展质辩。另一方面,法庭辩论阶段,应当指导控辩双方针对各自的诉讼主张(即辩论的论点),根据认定或者自认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具体规定展开辩论。
在辩论时,证据和事实可以作为法庭辩论的根据(即辩论的论据)。但对证据的有效性的质辩,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法庭调查的范围。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不再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展开辩论。
15、关于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一般来讲,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总结归纳自己的诉讼意见,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一般要求内容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整个庭审活动都在法庭主导下进行,被告人的陈述发言以及其他诉讼活动均受到法庭的约束,不能够自由、充分地发言。因此,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其一次自由、充分的发言机会。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在作最后陈述时,法庭不宜打断或制止其发言;如果被告人陈述过于臃长,或陈述的内容多次重复的,法庭方可适时给予提醒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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