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依据合同法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52. 如何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一般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53. 要约何时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4. 要约如何撤回或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5. 承诺何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56.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吗?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58. 对于要求书面订立的合同,是否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9. 什么是格式条款,其效力如何,如有争议,如何解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60. 在什么情况下,缔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1. 合同何时生效,能否约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2. 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63.问: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原则上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但部分行政处罚权也可以由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来实施。 64.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哪些特征? 答:(1)必须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65.问:经法律授权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被授权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组织,能独立地承担因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2)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但不能是个人。 (3)被授权组织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与承担行政处罚事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66.问:经依法委托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67.问:《行政处罚法》对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8.问:什么是“一事不再罚”?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一规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同一个违法行为,既包括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可以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对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给予两次处罚,但是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69.问:《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时效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0.问: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其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罚的程度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1.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最广泛的,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都应遵循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程序和审查决定程序。 (1)立案调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调查和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进行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在必要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进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为取得证据而进行现场勘查勘验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对于会给当事人造成极为重大损失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2.问:什么是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依据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程序。听证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阶段性。听证只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 (2)局部性。听证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程序,而是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案件。 (3)选择性。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才启动,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4)准司法性。听证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争辩,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73.问:听证程序适用于哪些处罚案件? 答: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它并非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74.问:听证程序的内容是什么? 答: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75.问: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具有哪些特征? 答: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被处罚人应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特征是: (1)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2)执行的依据是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合同。 (3)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一是执行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二是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76.问: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针对行政机关行为实施的监督,而不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77.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哪些优势? 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更为便民、省时、省力、省钱。具体表现在: (1)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复议程序比较简化,对行政决定不服,只需递交申请书甚至向复议机关口头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记录即可;而行政诉讼却要求起诉人必须递交起诉状。 (2)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即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则实行开庭审理制度。 (3)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是两审终审制。 (4)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用交纳申请费等费用,只要递交申请复议书即可启动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而提起行政诉讼则需要交纳诉讼费等费用。 78.问:行政复议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1)合法原则。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公正原则。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复议机关复议案件时必须按照行政复议规定的程序、标准、条件进行严格公正地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必须公允、合理。 (3)公开原则。指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4)及时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5)便民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实现行政复议的合法、正当目的。 (6)有错必纠原则。该原则要求:听说书面合同 。1)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予以及时纠正;2)有权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 (7)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是行政复议法新增加的一项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8)司法最终原则,也称救济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但除法律规定的行政最终裁决外并不是最终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79.问: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诉,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3)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80.问:行政复议机构有哪些职能? 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受复议机关的委托,只能用复议机关的名义而不能用自己的名义进行复议活动。行政复议机构有以下几种职能: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即对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决定予以受理的行为。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 (5)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建议。 (6)应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1.问: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2.问: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答:(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83.问: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类。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规章)。但应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同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严格地讲,它不是一种行政复议活动,而是由行政复议引发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活动, 84.问: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1)行政复议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如果现有法律的规定短于60日期限的,按60日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格。行政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指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的行为作出行政机关。 (4)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5)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 (6)申请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定,即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均可。 85.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1)行政相对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实行“垂直复议”原则,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6)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6.问: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吗?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87.问: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不得在复议时自行取证。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享有查证权。 88.问: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4)变更决定;(5)确认违法决定。 89. 为什么要及时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在于:其一,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及时申请专利就是要防止其发明创造成果被他人随意使用,丧失其应有的价值。其二,及时申请专利是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防止竞争对手将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确保自身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安全可靠性。 90. 怎样申请专利? 申请人在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提出申请。当面递交或挂号邮寄专利申请文件均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应提交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有些发明专利可以省略)、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有些发明专利可省略)各一式两份,上述各申请文件均须打印成规范文本,文字和附图均应为黑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各一式两份,必要时可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正式受理专利申请之日为专利申请日。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专利申请。 91. 什么是专利权?有何特点? (1)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 92. 我国专利的种类有哪些,其保护期限有多长?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93. 什么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一些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了解甚少的人往往把自行研发的新产品误认为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其实不然。实际上,自己研发的新产品,只有通过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设计的软件等取得了版权(著作权)保护,使智力成果以法律形式明确为自己所有,拥有者可以对其进行支配而不受任何人干涉,这样的产品才能称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相反,虽然是自己研发出来的新产品,但没有取得专利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归属关系没有依法确定下来,这样的新产品则不能说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从广义上讲,自己通过支付费用等形式买断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对其购得的智力成果享有自由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而不受原权利人的干涉,由此而生产的新产品,也可以称之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94. 无形的知识产权能变成有形的财富吗? 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财产权,它能通过使用和有偿转让等多种形式创造财富,让它的拥有者从中受益。 95.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的产权种类有哪些?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商业秘密等。 96. 如何理解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记。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善意地作叙述性的使用。这种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人权利的限制,同时也是商标合理使用的特点或构成要件。 97.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它可以像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进行买卖、赠予和使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有形财产的价值。 98. 软件开发者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享有何种权利,如何享有?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对软件的保护,是指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人享有《计算机保护条例》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99. 什么叫专利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对于外观设计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00. 专利侵权如何解决? 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两条途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