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1)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复制、发行、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公开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剽窃;擅自发表;侵占他人作品;强行署名;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擅自使用;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4)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设计、装帧设计; 5)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技术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我国,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民法是统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著作权法的一般法,著作权法等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当然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院在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相关法律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9-1152-6764 李律师 愿意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解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