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设施遭破坏 检察机关当原告 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结案 本报讯(特约记者 李砚兰 记者马生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为了避免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参与办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国家追回经济损失6350元。这是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007年8月初,来嘉打工人员郑小龙等五人深夜窜至我市雄关广场铜铸十二生肖景点处,持钢锯盗割铜铸生肖牛、虎的尾巴,在犯罪过程中被抓获。 公安机关对该案五名被告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时,被害单位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决定由民行处负责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尽力挽回国家损失。 民行处的检察官在提审被告人、联系被告人亲属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又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联系沟通,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取得了共识,刑事。并就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庭审程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研究探讨。2007年11月下旬,除一名被告人的亲属在外地农村无法联系以外,其余四名被告人的亲属主动将民事赔偿款6350元全部交至检察机关。 2007年12月28日上午,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往日不同的是,在公诉席位旁的原告席位上,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庭参加诉讼的,是同样身着检察官制服的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两位女检察官。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检察官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详细地阐述了起诉理由,在举证阶段又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各被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的诉讼意见及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庭审结束后,法院当庭宣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的刑罚,同时判处五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财产损失6350元。这一判决结果完全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意见。 另外,据了解,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十分重视本案的办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就工作的开展、办理的步骤、文书的制作、庭审的准备向市院民行处提出指导意见,案件开庭时省院民行处还派人观摩了庭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