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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二——承诺迟延(承诺期限的起点)

时间:2012-06-27 04:22来源:豌豆妹 作者:丶小武 中国法律网

案情简介: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以信件形式发出一份邀约,但该信件并未载明发出日期,只规定承诺期限是15天。信件发件邮戳日期是6月1日,6月5日送达乙公司秘书手中,乙公司总裁出差回来后6月10日看到该邀约信。请问,邀约什么时候生效?承诺期限何时起算?
1.、我国合同法是送达主义,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邀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以本案中邀约生效日期为6月5日。
2、承诺期限从6月1日起算,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邀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形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日期或者电报交发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以该信件邮戳日期开始计算。邀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递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邀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这个现象,在理论上称之为民法倒计时。要约的效力 < 。在本案中,承诺的最后期限是6月16号,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看看合同履行原则 。开始的当天不计入在内。上海一方必须在16号以前发出并“送达”承诺。
3.、如果乙方承诺发出时为6月17日,到达北京甲方时为6月19日,北京甲方收到承诺保持沉默。
此时,乙方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视为新邀约,见《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注意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该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邀约人以外,该承诺有效。”在此注意,北京沉默的法律后果是这个合同不成立。但此沉默如果发生在29条情形中,该合同便成立了。 特别注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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