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影视恶搞作品受到社会热捧,此类作品是否为言论自由,是否侵犯著作权,引发巨大争议。本文就网络恶搞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犯著作权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网络恶搞 著作权 从胡戈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案》)开始,网络影视恶搞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这是纯娱乐没商业目的的行为,不涉及侵权,有人则认为胡戈的行为涉及侵权。 一、《馒头案》 虽然可以清晰发现《馒头案》来源于《无极》,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是一部独立于《无极》的新作品。对比两部作品,除所选用镜头画面有相同外,整个电影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完全不同。《馒头案》虽是使用《无极》的画面,但并非机械的使用,而是利用新的故事情节重新组合,形成的一部构思独特的新作品。从《馒头案》创作看,作品片首有“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内容纯属虚构瞎编乱造的。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的作者声明;片尾还注明有关引用内容,“电影镜头素材提供:电影《无极》剧组……”等。假设对《馒头案》是否侵权不论,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对于《馒头案》这样一部构思独特的作品,依法享有自己的著作权。 二、《馒头案》的法律探析 1.《馒头案》侵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四个方面。 (1)修改权 对作品的修改权主要指对已完成作品的内容进行删除、增添等的改动,它依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而存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不得随意改动。所以,从创作上来看,《馒头案》并非是对《无极》的修改。《馒头案》的形成不是通过对《无极》进行删除、增添等技术手段后而完成的,它只是引用了《无极》的部分画面,并且配以自己的独特构思和创意后重新创作的。所以,它并没有侵犯《无极》的修改权。 (2)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完整权也是作为著作权人精神权利而存在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使作品完整权受到 破坏,极易破坏原作的思想内容,同时容易损害著作权人名誉、作品外界声誉和销量或票房。在这一点上,《馒头案》无疑对《无极》的作品完整性造成了侵害。胡戈曾声称是观看了《无极》后,对其创作的不满而为。《馒头案》在网络上的传播的确给《无极》的声誉带来影响,助长了公众对大片创作期待的不满情绪。《馒头案》对原作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是无疑的。 (3)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它也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著作权人的复制 权在受到侵犯复制后,往往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份额, 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从《馒头案》看,其作品的大部分镜头都来源于陈凯歌的电影《无极》,这种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大量剪辑使用原电影作品镜头画面的行为,是一种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是典型的违法复制。 (4)改编权 “改编权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 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在对原作品基本内容不改变的情况下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 其明显表现为对原作品的内容基本不变,仅仅是作品表现形式上的差异性改变。将二者相比,除在表现形式上有较大差异外,尤其在基本内容上有着本质区别。所以《馒头案》不是对《无极》的改编权的侵犯。在对侵权的具体界定上,《馒头案》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而并未对修改权和改编权侵犯。 2.合理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形式上看,胡戈在片头和片尾注明了有关内容,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的限制,并未侵犯原作品的利益。试想,如果《馒头案》并未公布于众, 仅是胡戈和几位朋友的欣赏交流之作,无疑它不会侵犯任何权利。但它最终流行在了网络上,这就要追究胡戈的过失责任。因为作为胡戈从制作欣赏学习开始就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馒头案》的流传。“胡戈将自己编制的馒头血案无论是传到论坛上还是传给朋友,都可能已越出了个人使用的范围。如果仅仅是根据个人学习理由要求免责,则除非胡戈能证明《馒头案》是被黑客窃取后传播出去的,否则他本人或者他的 朋友就得承担责任。” 3.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有 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看出,电影《无极》的著作权有其制片人享有,导演在法律地位上属于著作权人之一,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4.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区别于表演权的一种邻接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表演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馒头案》中多处将表演者形象进行了歪曲塑造,如满神陈红形象的洗发水广告、张东健的逃命牌运动鞋广告以及诸多演员台词被恶搞等等, 这些都对表演者的形象产生了歪曲的影响,表演者形象受到破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