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和投邮主义 ——漫谈澳洲与中国合同法律之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从何时开始生效?根据承诺作出的形式而不同。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两大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大陆法系采取了到达主义,或送达主义的做法,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而英美法系则采纳了投邮主义,即,除非另有约定,受要约人将承诺信件投入邮箱或将承诺电报送交电信局时,承诺即告生效。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故对承诺的生效采取了到达主义;澳洲属于英美法系,但其采纳的并非单一的投邮主义,而是以到达主义为一般原则,以投邮主义为特殊原则。 之所以区分到达主义和投邮主义,关键在于对承诺传递风险的分配。如果承诺生效采纳的是到达主义,受要约人要承担的风险就是:受要约人无从知道合同是否已经到达,这样就不知道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承诺生效采取的是投邮主义,那么要约人要承担的风险就是: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到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的期间内,要约人可能会做一些违反合同的事情,因为要约让你并不知道合同在投邮之日就已经生效。既然两种风险都无法避免,就只能采取一种平衡的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律,如中国采取的就是承诺到达主义,将风险分配给受要约人。英美法系就采取承诺投邮主义,将风险分配给要约人承担。 澳洲的合同法就采取了折衷的方法:以承诺到达主义为承诺生效的一般原则,以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的特殊原则,尽量做到对要约人和被要约人之间的风险分配均衡。 澳洲合同法并对投邮主义的适用进行了使用例外的规定,在如下情形下,投邮主义并不适用: 1、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必须在约定期限内明确的让要约人知道的话,那么承诺应自到达要约人之日起生效;承诺投邮主义不适用。 2、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必须在约定期限内以一定的文件形式到达要约人处,那么承诺以符合要求的形式到达要约人之日起生效;承诺投邮主义不适用。 3、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必须以指定的特别的程序和步骤(不是附加的可选择的方式,应是唯一的方式)到达,那么承诺应按这种指定的唯一方式自到达之日起生效;承诺投邮主义不适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规定。但在澳洲合同法中,法律对此并明确的规定。肯定论与我国合同法对承诺可以撤回的规定相一致,理由是要约人在收到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时,并不知道承诺的存在;即使要约人是同时知道承诺和撤回承诺的通知,对要约人而言,要约人并未为此付出比原来更多的义务,要约人并不存在任何损害。另一种支持的理由是,如果要约人被假设能承担承诺送达迟延或发生意外的风险,那么他或她也能承担承诺被以更快方式撤回的风险。否定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合同自承诺信件投邮之日起已经生效,即使承诺信件的撤回比承诺信件更快到达要约人处,也不能更改合同已经成立、承诺的撤回会导致受要约人违约的事实。澳洲最高法院的最新的案件对此并无肯定性的结论,所以关于承诺的撤回是否有效,还是处于一个争议的状况,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一种公平和秩序,合理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无论是到达主义抑或投邮主义,不管其细节如何差异化,都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承诺生效到达主义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