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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2-06-29 03:26来源:博客印书 作者:lili 中国法律网

2007-06-13 |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二)

4、合同要明确写明发包方驻工地代表的姓名,并且记住不要出现错别字,如果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变更驻工地代表,必须要求发包方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新的驻工地代表,我们要妥善保管。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发包方不承认某些人的签字。(监理方更换工程师时,作法同上)。

5、合同中要注明施工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比方说要约定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关于这个问题,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已有规定,但实践中,有的往往在专用条款中不进一步作出明确约定,导致通用条款失去作用。

6、对增加的工程项目如何计算工程款要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采用大包形式(固定价款)的工程,有时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增加工程量,或者由于设计得变更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此时,如果不规定具体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双方有可能争执不下,有可能导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没有计算依据,此时,往往吃亏的是承包方。

7、采用大包或一次性包死的工程,一定要在合同中对有可能增加的工程排除在总工程价款以外,也就是说,合同要约定,对增加的工程要单独计算价款。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本合同项下工程款为一次性包死的工程款,但本合同以外临时增加的工程量或由于设计变更等情况的出现而导致工程量的增加,增加的工程价款按某某标准另行计算。

8、对按形象进度拨款的问题,最好是明确、具体约定。就这个问题,有的合同往往只是简单的写“按形象进度拨款”,还有的写“工程量达到百分之几,付款要达到百分之几”。这两种约定非常模糊,一旦发生纠纷,付款时间不好确定,所以,建议在这个问题上,最好明确具体,不留活口。

9、对不可抗力尽可能量化。因为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没有明确,一旦遇到情况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最好量化。比方说,可以约定几级以上大风、几级以上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降雨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工期的顺延、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0、合同中要写明发包方审查施工方所做决算的期限,要特别注明,超过规定的时间,视为发包方认可施工方所做的决算。

三、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再好,签约前考虑的问题再全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免不了会发生一些突发性的情况,因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或者变更的事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现场签证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签证问题相当重要。首先要明确签证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一些小的项目的增减,并且现场马上就可以解决的一些问题,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而形成的书面材料,你看合同的混同 。在形式上往往采用由发包方签字确认的形式出现,同时签证也是将来诉讼的主要依据。因此,签证工作以及签证文件的保管就显得非常重要。关于签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及时签证。如果出现了需要签证的情形,没有及时签证,时间长了,或者由于一些小的矛盾,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有可能以时间太长记不清为由拒接签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影响施工方的经济利益;其二,签证的人必须是有权签字的人(发包方派驻的工地代表),实在拿不准,可以要求发包方加盖公章;其三,签证要做到全面,凡是发生了需要签证的情况,都必须要求对方签证,比方说,设计变更需要签证;停水、停电、天气原因不能施工、发现文物需要考察等方面原因导致的停工需要顺延工期也需要签证;合同以外的零星用工、零星工程的施工需要签证;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不及时或提供的材料需要调换而导致延误工期的需要签证;工程完工后提交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需要对方签证;其四,签证需签字人签字并注明签证时间;其五,签证内容要明确具体,还需要提出明确要求,否则就失去了签证的意义;其六,签证必须保管好,以备将来结算或打官司用。

2、会议纪要。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事项,而这些事项的发生有可能直接涉及到工期、结算或其他事项,签证解决不了问题,此时,就有必要提议召开有施工方、发包方、以及监理方参加的临时会议,对达成共识的问题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注意,会议纪要必须三方签字,而且施工方手里必须要有一份原件,再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参加会议的必须是有权人参加,也就是说,签字人必须是有权签字的人。

3、补充协议。与会议纪要相类似的是,补充协议也是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或者变更的事项经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协议,其效力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建议对一些重大事项的调整,最好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由双方加盖公章。

4、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首先是竣工资料的准备。在工程即将结束时,要责成专人负责,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这包括资料的套数,以及原件还是复印件。材料准备好了,要及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这一点非常重要,主要涉及到竣工日期的问题。验收申请要提交给发包方,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交给监理方驻工地代表一份,由他们出具受到条。

5、及时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和法定的解除权。举例说明,有这样一个事例:2003年2月,某建筑公司与某镇政府签订总价款500万元的办公大楼的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发包方分四期付款,发包方迟延付款超过一个月,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予2003年8月13日前首期付款150万元,但到了10月份,镇政府仍未支付首期付款,当月镇政府给承包方发来一份致歉函,告知承包方因上级拨款未到位,导致无力付款,若承包方同意解除合同则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向镇政府提出解除函,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承包方接到此函后,心存幻想,没有及时提出解除合同,结果,到了2004年春节前,镇政府仅支付80万元,建筑公司为工人发了工资以后,实在无力支撑下去,遂向镇政府正式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通知,但镇政府却委托律师发来律师函,告知其已丧失了合同解除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镇政府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合同的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本案当中,镇政府和建筑公司对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建筑公司在2003年10月1日即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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