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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全面的风险防范

时间:2012-06-29 03:58来源:月心溪语 作者:庞国毅 中国法律网
1.合同主体风险防范。

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是最容易忽视的地方,大多企业认为合同主体不会有问题,其实不然。实践当中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特别提出以便引起注意。
第一、对于企业与自然人做交易的情形,要注意审查其履行能力,最重要看对方的经济状况。与这类客户交易时,要核实其身份,调查其经济状况,必要的时候需要现金交易或者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以避免交易风险。注意,对于个体户,也要以自然人看待,因为个体户经济实力就是其个人的实力,其注册也没有注册资本要求。现实中,个体户出借营业执照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注意,营业执照上的注册人和实际的经营者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发生纠纷时更容易处于被动。
第二、对于与合伙企业、小型公司、分公司易要防止“皮包公司”客户赖账。现实中大量的公司欠债无法追回,很多是因为与皮包公司交易后,皮包公司人间蒸发。审查皮包公司的信誉和实力,一是看其注册资本多少。当然,很多皮包公司的注册资本显示是几百万,其实都是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注册的,公司仅仅有一个租来的几十平米的办公室,一旦经营不善马上逃之夭夭。二是要实地考察,考察公司实际经济实力大小。三是要在网上搜集与其有关的网络信息,查找公司过去是否存在信誉问题。四是要委托律师前往公司注册机构查看公司的年检状况,有的公司已经吊销数年还在从事经营;有的甚至已经注销了,但公章未上交也在使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这些交易都存在重大风险。还有一些个人,私刻公章,冒充公司从事交易,如果不去工商部门调查,吃亏上当几乎是无法避免了。

2.关于履行义务的风险防范。
第一、支付合同款项的法律风险

首先,对于现金支付款项的,为防止客户收到款项后不承认,应要求客户出具签名或盖章的收据。你看承诺的方式 。对于签名的,必须是客户本人或者客户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人。
其次对于转帐形式支付款项的,须要求对方提供其自己的帐户,客户并要签名盖章确认,如果需要转账到客户指定账户,必须由客户特别书面指定,以免出现客户耍赖的后果。
最后、对于以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款项的,也要注意名称的一致性,存在不一致时,有必要让客户做出特别说明。需要特别注明的是给客户开具支票时务必要填写好内容,绝对避免出现空白内容的支票给客户。即使给客户的是空头的支票,也不要内容空白,否则后患无穷。

第二、履行供货义务的法律风险

当企业向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后,务必要客户出具收到货物的证明,证明必须含有货物数量、价款、是否付款、是否检验合格等具体内容。证明要由客户的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合同中约定的代理人的签字方为有效,不易出现扯皮。
3。关于发票问题风险防范。

发票在法律上是支付凭证。也就是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收到了对方的发票意味着对方付款的证明。因此,合同。在实践中,如果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客户的要求,需要先向客户开出发票,再要求客户支付货款的,则需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一,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实行先开发票再付款的交易形式,付款需要有收款人的确认,这样可防止客户耍赖。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先开票后付款的形式,客观上需要先开票后再付款,则可以再开具发票交给客户时,由客户出具收到发票、款项未付的证明,或者在发票正面直接注明款项未付。

4.关于交易价格是否含税问题的风险防范。

在日常交易时,谈判价格往往是不含税的,有些小客户由于会计账簿不完善、由于想贪图便宜、不想承担税金等原因,往往不需要服务方或者供货方开具发票。但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却以公司不开具发票所以不付款为抗辩理由,使得公司有嘴也说不清,在诉讼中处于被动,不得不为客户开具发票,无形中受到了很大损失。为了防止客户耍赖,一定要在合同中或者由客户声明,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5.关于防范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由第三人履行义务带来的风险。

第一、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这类纠纷一旦发生,履行义务人很容易出现被动。因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往往在合同中没有写明,是合同履行中,客户临时提出的要求,或者虽然签订合同时已经说明,但未写进合同。一旦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一些不讲诚信的客户会借机否认履行了义务。尤其那些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后,第三人没有出具有力的收货证明的情况,更容易被客户钻空子。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事先在合同中写明向哪个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的联系人是谁,或由合作方出具书面通知书。在实际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时,还要由第三人出具有力的证据确认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二、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义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风险较小。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

6.对方出现违约时的风险防范。

在合同履行时,最无法避免的情况就是对方违约,几乎没有任何途径避免对方行为不当。当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能够做的就是及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责任。若因没有规范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或者没有取得有利证据,或者因自己不慎导致承认对方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法律风险。对方出现违约迹象时,守约方及时、正确地行使抗辩权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的扩大。

所谓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法律为防止抗辩权滥用,针对不同的抗辩权规定了不同的行使条件。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适当。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亦称后履行抗辩权,先违约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学习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603/244972.html。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最后,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的;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该继续履行。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应担保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若企业不当行使抗辩权,特种买卖合同 。则可能因行为不当而构成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法律风险。同时在他人行使抗辩权时,也需要准确衡量其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条、程序,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对方按照规定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若企业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通过向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要求恢复履行。

7.相关的保全措施及法律风险防范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第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应包括以下要件:

(1)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其怠于行使该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第二、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务人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 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其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再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导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或者不能完全清偿债权。

最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债务人和第三人明知该处分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仍进行该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全体债权人,行使方式是以诉讼方式进行,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同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若没有及时采用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样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如保全措施的采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若企业自行向第三人主张债务人的债权,则因为违反法定要求而无法达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将丧失撤销权,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

实践中,不少企业不懂得运用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这样的法律风险较保全措施运用不当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甚至有些企业明知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但并不了解自身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这种法律风险一旦识别较容易更正。

8.己方违约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社会活动总是瞬息万变,合同签订后,企业可能由于有更好的条件或特殊的经营恶化,导致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该说己方违约本身已经构成企业法律风险,其救济措施本身就是对法律风险的消除,必须注意这种消除必须有效且不能给企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第一、为对方提供违约证据的法律风险

企业主动违约时,通常都会寻找一些合理的理由,说明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困难,以期望与对方协议解除合同。若企业采用书面形式要求与对方协商解除,一旦协商不成,则对方将利用函件作为证明企业违约的证据。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企业的法律风险。而且即使企业事后期望继续履行合同,对方仍然可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拒绝履行合同,认定企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方根据法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二、不当成就解除条件的法律风险

一些合同当事人会事先约定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己方违约时,企业为利用有关的约定,故意成就解除条件,然后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因此企业采用这样的方式解决已方违约同样面临法律风险,一旦认定“视为条件不成就”,企业解除合同的通知仍然属于违约行为。该法律风险属于阶段性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双方就解除合同的后续事项处理完毕,则该法律风险消失。但若对方认为企业行为不当,纠纷发生概率极大。因此该法律风险属于持续时间短的高风险。

第三、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在履行活动涉及第三方的合同中,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小于企业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则一旦因第三方行为导致企业违约行为,企业将承担两份合同之间需要承担责任的差额。如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运送货物应当到达的日期,若迟延按照原合同的责任大小承担赔偿义务。这种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称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风险评估活动中,通过对相关的两份合同对比,才能够发现。

9.不可抗力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本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预防损失扩大等一系列附随义务,否则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不被认可。目前法律对违约的认定不考虑当事人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客观事实构成违约,当事人不能证明具有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通知义务及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通常会给双方造成一定损害,而“及时”作为抽象语言,若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为具体的期限,则该法律风险容易引发双方发生诉讼。

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履行的证据固然非常重要,但若在履行通知义务时方式不当,同样构成企业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因为情况紧急,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这些方式很难形成有效证据证明通知义务的履行,企业在履行这些义务之后仍应当以函件形式补充通知。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予以评估。

判断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与否并不是简单的活动,企业怀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又不能得到确切的信息,此时若不予通知可能等到信息明确时就丧失了最好的减少损失的时机;但是贸然通知又可能因没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给企业造成违约法律风险。因此双方合同中对此是否约定在怀疑不可抗力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时,采用性信息方式通知对方,至关重要。

第二、减损措施及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必要的减损措施。然而,在合同中一方损失的降低,并不一定是该当事人自己可以做到的,可能需要对方协助,甚至需要主要依靠对方。这个时候就面临着费用的承担和减损获利之间的矛盾,当事人很难愿意承担费用为他方减少损失。这就需要双方另外进行约定,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在长期合同或复杂交易中,不可抗力条款缺乏减损措施采纳的相关约定,应当给予适当的法律风险衡量。若合同中约定了减损措施费用承担、措施采纳机制等事项,不仅可以降低不可抗力条款本身约定不足的法律风险,同时将为企业未来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情况减少损失。

10.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有三种情况,一是约定解除,一是协议解除,一是法定解除。一般而言,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长期合同缺乏解除条件约定

一些履行期限很长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则可能发生各种不同情况,一些情况将使合同订立基础改变。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因此在出现相应事件时,缺乏法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必然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长期合同缺乏解除条件的约定,应当作为法律风险予以重视。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长期合同中应当将一些合同订立的基础因素改变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约定当事人一方资产状况严重恶化、一方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履行不当的风险

在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根据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时,解除与否仍然是当事人的权利,行使解除权必须通知对方。这种通知自达到对方当事人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通知义务履行不当同样会产生法律风险。

采用书面通知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固定手段,若企业通过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则可能出现对方不予理会,继续要求履地合同,同时企业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对方为履行合同的支出则可能要求企业赔偿。为避免法律风险,并取得对方的签收。

第三、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不明的风险

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业经营者想象的那样,合同一经解除就万事大吉了。通常合同解除后,还有很多善后事项需要约定明确,如对无过错方损害的赔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在协议解除时,由于合同解除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就更需要特别注意。完全未进入履行的合同较为简单,若已经作出了准备活动或者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时,双方关于合同之前履况的处置就必须与合同的解除一并解决。若解除条件或解除权为事先约定,则此时应当积极对后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如果是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将有关条件谈妥后才签署解除合同协议,否则产生的各种不规范都属于企业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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