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第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 (四)不安抗辩权 1、概述: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第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