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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原创)

时间:2012-06-29 08:02来源:飞视觉摄影_深圳小飞 作者:鬼啸寒 中国法律网

【摘要】:随这科技的进步以及网络的逐渐发展,侵害著作权的方法也越来越多,甚至某些技术扮演著侵害著作权不可或缺的角色,我国网络出现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且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呈多样化趋势。本文列举了社会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通过具体分析社会热点之一网络博客著作权侵权案例,提出几点如何防范和保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侵权 博客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

近年来,我国网络发展迅速。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 ,截至2009年底,互联网用户已达1.11亿,网站数达到69.4万个,网络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显示出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潜力,但是几年来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案件屡有发生,而许多著作权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己还全然不知,少数有识之士则拿起了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要表现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笔者总结出现在社会上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非法MP3音乐的免费下载。这类侵权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著作权和演唱者、表演者、音乐制作人、录音录像公司、唱片公司的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表演、录音录像者权利)。

(二)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例如网络博客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权,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博客作品进行复制、粘贴或传播,以及之后略加修饰或对其中的细枝末叶进行简单的“修补手术”,便可俨然视为自己的作品而任意地加以使用。在这个过程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权利就会同时受到侵害。

(三)网页著作权的侵权,即复制、抄袭、剽窃别人的网页设计,例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诉天一案”。被告四川天一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三)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的,例如王蒙、张洁等六个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四)通过BT或其他通道下载构成的侵权,通过BT下载或通过其他类似于BT下载的P2P下载方式与传统HTTP和FTP下载方式不同的地方在于,下载者本身同时也是上传者,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也属于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下载的人本身对于上传不知情或者说是被动的,只要著作权人没有告知,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第一个作种并上传的人,就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五)数字电子书下载侵权。用户通过网络或手机,将数字化的作品下载到手机上阅读。北京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提起了全国第一起无线网络--手机阅读诉讼案,中文在线已向法院起诉两家公司,状告其在手机门户网上传播毕淑敏的作品,为用户提供了在线阅读中文在线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服务,侵害了中文在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3万元。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具体案例分析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案情摘要

近年来,博客和微博非常流行,博客作品著作权侵权也逐渐成为一个非常热点的问题。这是一个首例博客著作权纠纷案博客著作权归属之争的案例。原告上海极索信息服务公司女副总裁秦涛在新浪网和博客网均开办了个人博客专栏。2005年8月9日,原告早博客网发表了《百度疯了,相比看如何注册商标 。麦莎来了,郑州天一机械卖了的六种感觉》一文,被告搜狐网未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于2005年8月9日在搜狐网上转载了此文,并未注明出处。2006年2月21日,原告在新浪网、博客网个人博客专栏发表了《数博客风流人物还看女人》一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再次于2006年2月23日在搜狐网“博客,女人,谁成就了谁”专栏中转载此文。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转载原告博客文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提吃上市诉讼请求。

(二)案例理法分析

虽然这个案件已过了5年多,但依旧是关乎大家网络著作权的典型案例,相信很多喜欢写作的朋友现在都喜欢玩博客。对于博客的著作权问题大家不容忽视。笔者认为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博客作品的著作权到底该归谁以及如何维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案中,《百度疯了,麦莎来了,郑州天一机械卖了的六种感觉》《数博客风流人物还看女人》的创作者是秦涛,所以按法律规定著作权应该归属秦涛,但是该如何维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呢?

本案中,搜狐网未经原告秦涛的允许擅自转载原告博客的作品,而且也未支付报酬,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所以搜狐网侵犯了秦涛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总称。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是计算机网络和传统版权相结合的产物,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环境下催生的一种新型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中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依据以上《著作权法》的各项规定,原告就可以诱发可依来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例如举证难以及维权的成本太高。为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并协助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著名的互联网分析师吕伟钢认为,博客的著作权问题,其实不是一个新问题,博客写的文章,博客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这一点大多数人是认同的。目前普遍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版权意识不足。这不仅仅体现在博客上,包括BBS及个人网站,基本上或多或少都存在随意转载的问题。像秦涛这样已经声明不许随意转载的情况下,转载她的文章自然是侵权了。但类似的问题,不是很容易或者很短时间里就可解决的。原因是我们国家的公民整体上版权意识就很薄弱。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随着网络的逐渐发展,它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丰富我们的生活,另一方面,网络使用中的产生的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不断发生。因此,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刻不容缓。我们必须要做好防范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我们的网络著作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首先从国家上看,国家应该不断的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让公民有法可依,同时国家应该加强我国网络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一些相关责任考核的制度,对侵权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提高公民的网络道德。

2、其次应该依靠高科技的力量,权利人应该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权利,目前版权人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有数字签名、电子签名、数字指纹技术、反复制设备、电子版权管理系统、时间戳、追踪系统以及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等。作为网络著作权人应该自主的改进和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

3、再者,对于作为网站的第一看门人的网络管理者而言,更应该做好监管的工作,因为网站本身就比较自由,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自由的上传下载文件和发表言论等,很容易发生侵权行为,因此,网络管理者应该做好监管工作,对网站侵权行为药进行及时的警告和制止,对于侵权的视频、文章或言论应该及时删除。

4、最后,对于我们网络的用户,我们在使用网络的时候就应该多注意,要多多关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笔者通过参考许多作家的作品总结出的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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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净. 2008年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探析[J].案例分析,2008,(12)

[5]崔真.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J].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4)

[6]杨雪瑛.在网络环境下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思考[J].法学研究,2010,(1)

[7]党跃臣.网络出版知识产权导论[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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