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37℃被判缺乏显著性,商标申请人状告商评委

时间:2012-06-30 00:18来源:怀戆头 作者:王露 中国法律网

37℃商标申请人单先生近日正在状告商评委,单先生在2006年1月18日申请注册第5类商标37℃,用在人用药;解热剂等药品上。被商标局以“该图形数字组合为温度计的一般标识,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于是该先生于2008年12月26日向评审委申请了复审。评审委也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支持商标局驳回决定。商标申请人还是不服该决定,遂向北京第一中院起诉。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作为注册使用的标志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审理标准》,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申请商标如下图所示:


而商标申请人单先生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并未指定使用“温度计”商品,而且,温度计并不是国际分类第5类上的商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医用体温计”属于国际分类第10类,“非医用温度计”属于国际分类第9类。申请商标并不构成仅有指定本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未构成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申请人第号“37°C及图”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从理论上讲,是属于(五种商标类型之一的)暗示性商标,是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射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数字37°、字母C及图形的组合,可以读成“三十七度”,具有易读、易记、易识别、易传播的优点。申请商标能使人联想到,“三十七度”为人体正常体温。该申请商标暗示了商品“疗效好”的特点,包含了对患者“能尽早恢复正常体温、早日康复”的信心和祝愿,而并非一般的直接叙述,是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暗示性商标,不但能起到标识商品的作用,而且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使得消费者印象深刻,增强了商品的吸引力和可识别性。

申请商品并非一般标识,更非温度计的一般标识。申请商品在图形设计中结合了一些刻度表的设计元素,其图形部分并非“温度计”实物状态的直接呈现。在该刻度图形中,刻度定格在“37”处,和数字37°C相呼应,数字与字母的组合“37°C”在该商品中被强调并突出表现了出来。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该商标体现了申请人的独特构思,在设计上有独创性和新颖性,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结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区别分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认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而在本案中,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特征。商标显著性的理论来源是商标的区别功能在立法上的体现,一个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就是一个不具备区别功能的商标。该申请商标由多个元素构成,具备商标法意义上的区别功能,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该商标申请人将这事件在商标论坛上()发布后,部分标友认为商评委的驳回是合理的,也有部分人持不同观点。中华商标超市网将和标友们一起观察该案例的下一步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