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有两种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这就是典型的重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种情况下的行为人自己本身没有配偶,但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要与他人结婚,自己本身不是重婚,但是属于重婚的共同犯罪行为,因而也要构成犯罪,但如果没有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只要是有配偶又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例如周兴元,男,家住某地农村,于1977年他与同村妇女叶之华结婚,育有一子,1979年周兴元考上大学,1983年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市机械局工作,一次他出差到某县,认识了某小学女教师胡玉兰,周隐瞒已婚事实,与胡恋爱,以后经常利用出差机会到某县与胡相会,1984年冬,周向胡提出结婚要求,胡表示同意,要周回机关办取结婚证明,双方约定了结婚日期,周知道单位了解其已婚事实,怕暴露其违法行为,不敢找单位出具结婚证明,到了约定的结婚日期,周向胡假称,结婚证明已办好,但走时匆忙,忘了带来,先举行结婚仪式,招待你的亲友,以后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胡所在学校的同事均早已知道周、胡结婚的事并都置办了礼品,在此种情况下,胡认为,反正迟早要结婚,登记手续可以以后再办。1985年2年2月26日,双方在胡的学校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每逢出差或节假日,周就去胡处与胡同居,胡几次提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周均借故拖延。1986年,胡玉兰从某县到周所在单位找周,她与周结婚的事实被揭露。检察机关以重婚罪起诉周兴元,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周兴元有期徒刑。胡玉兰不知道周已结婚,是上当受骗,因而胡玉兰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罪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宣告解除。如上例中,周与胡玉兰的非法婚姻关系要予以解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