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机构及职责、办事依据 1、认定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办事机构:省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市(地)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 3、办事条件: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且案发地处在黑龙江省及各市(地)境内,可以向省及有关市、地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4、办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二、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 1、省局及市(地)级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对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受理;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2、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省工商局,再由省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3、对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 4、对当事人要求市(地)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商标,且提供了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该案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市(地)局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了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上述程序报请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三、申报驰名商标应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注意事项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1、商标局 2、商标评审委员会 3、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认定事由
1、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2、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5、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6、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7、商标被他人在境外恶意抢注,申请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抢注,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业务发展造成损害。 驰名商标认定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中的“第一” 第一个由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国内驰名商标 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一厂商抢先注册。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有关方面要求中方提供“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个国内驰名商标。 第一个由法院认定的国内驰名商标 1992年8月2日,在四川省古蔺县郎酒厂诉四川省古蔺县曲酒厂侵犯“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郎酒”为驰名商标。后商标局据此判决撤销了所有已经注册的与“郎酒”近似的商标。这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 第一个被我国认定的外国驰名商标 美国杜邦公司“FREON”(氟里昂)商标是我国认定的第一个外国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所提交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材料目录(参考) 一、关于请求认定“**”商标(下简称申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三、附件 附件一:“**企业”(驰名商标申请人,下简称申请人)的发展过程及规模 1.申请人演变情况 2.申请人发展过程中各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证明申请人规模的证书复印件 附件二:申请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 1.申请商标于**年最早开始使用的证据复印件 2.申请商标于**年被核准的注册证复印件 3.申请商标的创意及内涵说明 4.申请商标连续使用的证据 附件三:申请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1.申请商标在国内注册情况 2.申请商标在国内申请情况 3.申请商标在国外(地区)申请注册的情况 4.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附件四: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 1.近三年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近三年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产销量统计表 3.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4.申请人采用质量标准的情况 附件五: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销售情况 1.申请人在国内的销售网络 2.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3.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附件六: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 1.近三年申请商标广告投入总量一览表 2.**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3.**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4.**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 5.部分广告图片及证据 6.申请商标其他的宣传(例如展览、网络等) 附件七:申请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1.申请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2.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质量优异的证明 3.企业信誉及获奖情况的证据 4.企业业绩被各级领导、各界人士及媒体关注和肯定的证据 附件八:申请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 1.他人侵犯申请商标专用权被查处的证据 2.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与申请商标近似商标的证据 3.申请商标被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注册的证据 4.申请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的证据 5.申请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证据 6.申请商标的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被抢注的证据 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2000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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