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与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对象相同即都限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也都侵犯了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且都是故意犯罪。两罪的区别主要又有两点: (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档案法规,未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将国有档案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或者秘密窃取国有档案。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2)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条件,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则无此要求,只要有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定罪。 2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数量大的;擅自出卖、转让国家重要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节一般的,不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3按照刑法第329条第3款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应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如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将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出卖给间谍或者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同时又触犯故意泄露国际秘密罪、间谍罪、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此时,就应当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96修正)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附:
唐相国律师工作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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