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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知识产权(上)

时间:2012-07-01 17:46来源:入神阁 作者:郑克 中国法律网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

79、知识产权(三大块: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注意著作权的作者、邻接权、保护年限;专利权的客体、授予条件、期限;商标权的内容、争议)

第一节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刺激创造活动;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推动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种类;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

商标概述;商标注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争议、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其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对其发明创造独占使用的权利;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加以使用,该权利专属于权利人享有。虽然一般财产权利也具有专有性,例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但只能针对这一特定的所有物。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在权利人对整类客体的支配权,例如,某一产品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

(二)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在授予该权利的国家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并不获得保护,除非在该其他国家依照其法律规定获得知识产权。而一般财产权利并不固跨越国境而无效。

(三)时间性

知识产权只在特定的时间内获得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即告终止。在时间的限制,往往与权利客体共存亡。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一)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

智力成果凝聚着创造者的聪明才智和艰苦劳动,只有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才能确认创造

者对智力成果的权利并予以充分而有力的保护,创造者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而商标所有人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优质服务建立起来的商标声誉及其巨大的经济价值,只有在赋予商标权后才能得以确认和保护。

(二)刺激创造活动

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以独占使用的权利,保证了权利人收回投资并获得巨大经济利益、实现自身价值的可能性,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刺激广大主体积极从事各种创造活动。

(三)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无论是专利权还是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专利技术或作品的广泛应用与传播。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厂权利人为了实现矗大的利益,必然尽最大可熊对其成果加以应用与传播。

(四)推动科技,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发履与进步

知识产权制度的上述作用客观上均有力地推动了科技、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此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还建立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直接服务于这一目的。例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专利法中的文献公开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

第二节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般情况,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理解为是创作。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推定为作者。

2.作者以外的人。作者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1)在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中,单位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作者事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2)广委托创作中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投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尽管委托人并非该作品的作者,但只要合同约定,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3.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晶的著作权。(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3)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晶的著作权。(4)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但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5)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嘲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6)美术等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其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7)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由作者(署名者)享有,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事有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8)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者的,由国家事有。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即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即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4)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5)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怍晶。(6)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7)撮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晶。(8)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9)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0)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下列各项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抉定、命令和其他具

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的权利。任何作品的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而且需要和其他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通常是不能转移的。但是,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2)署名权。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还可以不署名。(3)修改权。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行使修改权尚需要征得物权所有人的许可。此外,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宇性的修改、删节。(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被歪曲、篡改,必然损害作品的完整性,并造成对作者声誉的损害。因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

2.著作财产权。(1)使用权。使用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以各种方式进行使用的权利。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特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特作晶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盲文字的权利;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这一规定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规定了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3)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自己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著作权的保护期。(1)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的保护。这是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后者权利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的申请程序,而著作权则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与取得。(2)著作权的保护期。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公民的作品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时起计算。

4.著作权的限制。(1)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在下列各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门)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槐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谭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蛆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主要有下列情形: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门)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四)邻接权

1.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的原竟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矗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2.邻接权的内容。(1)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是指图书、报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

(五)著作权的保护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第一类行为是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规定在该法第46条),第二类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而且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秩序(规定在该法第47条)。

第一类侵权行为有:(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特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二类侵权行为有:(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晶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对于上述第一类侵权行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综合法律责任。对于第二类侵权行为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颠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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