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辖(重点)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暴婚、虐待,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八类;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遗弃、轻伤害、重婚等,注意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区分)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举证-自诉人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仅限这两种权利,不包括民主权利;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由公安机关侦查)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注意:公安局局长在下班时间杀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仍然不由检察院侦查,因其未利用职权。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特别提示:听听http://www.5law.cn。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 从罪从主罪;无主无从,分案处理
。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服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又犯罪应由何地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批复》 对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异地犯罪,如果罪行在犯罪地被发现、罪犯是在犯罪地被捕获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案件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罪行是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被继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期间发现的,由犯罪服刑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