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任意强制管辖权是指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一经声明接受,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附: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国际法院虽然有“世界法院”的美誉,但它并不是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构,因此并不像国内法院那样具有强制管辖权。由于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而目前世界各国在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并未呈现积极的姿态,所以,国际法院多年来曾经多次呼吁世界各国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院允许当事国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地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种方式:1,通过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所谓任意强制管辖权是指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但一经声明接受,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2,当事国双方向国际法院提交特别协定,听说刑事。从而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3,通过多边国际公约中关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条款,从而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4,当事国以默示同意的方式允许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些方法在扩大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关于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的问题虽然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接受了国际法院的任意强制管辖权,但多数国家在接受强制管辖权时附有各种各样的保留。如有的国家规定只将某些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管辖;有的国家规定只将与某些特定国家之间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这些保留削弱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目前问题最大的一种保留是不将“内政问题”提交给国际法院的保留。这种保留是美国和法国首先提出的,由于目前国际社会对于什么是“内政问题”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对于什么是“内政问题”只能由美国法国等保留提出国自己说了算,这极大地削弱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另一个问题是最新出现的也是很值得研究的,即“保留的歧视性”问题。对于结果加重犯。以巴基斯坦诉印度非法用武力案为例,在该案中,印度和巴基斯坦都是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接受国,但印度在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管辖权时,附有一项保留即“它只将与英联邦成员国发生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印度据此认为由于巴基斯坦不是英联邦成员国,故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巴基斯坦反驳说这项保留是带有歧视性的,应视为无效。国际法院认为“保留本身往往是具有歧视性的”,故不能采纳巴基斯坦的意见。对于保留的歧视性问题还要进一步作研究。 关于国际法院的“先决反对”(preliminary objection)的问题先决反对是指国际法院虽然对案件有管辖权,但是由于案件的标的已经不存在或由于裁决将涉及第三方的利益,将会使裁决变得执行不能(inadmissible),从而撤销案件的行为。以刚果诉比利时案为例,在该案中刚果向世界各国发出通缉令,通缉本国的外交部长,比利时拒绝刚果在比利时发布通缉令,刚果为此诉至国际法院。比利时认为被通缉者在案件起诉后已不再担任刚果的外交部长一职,这样该案就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利益,从而转化为一般的刑事案件,简单说,该案的标的物已经不存了。国际法院倾向于比利时的观点。再以东帝汶案为例。东帝汶原是葡萄牙的殖民地,70年代被印度尼西亚兼并。后来,东帝汶与澳大利亚签订了一个划分大陆架的协定,而葡萄牙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理由是未得到宗主国葡萄牙的同意。为此葡萄牙将澳大利亚诉至国际法院。澳大利亚认为该案的先决问题是诉讼主体是否合法,而认定诉讼主体是否合法的关键是东帝汶被印度尼西亚占领是否合法,如果该占领是合法的,则本案的当事国是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如果该占领是非法的,则本案的当事国是葡萄牙和澳大利亚。由于本案涉及第三国——印度尼西亚的利益,将导致案件裁决成果执行不能,故澳大利亚请求国际法院驳回此案。国际法院认为澳大利亚的理由成立,裁决驳回该案。先决反对虽然会使国际法院失去对一些案件的管辖权,但也有利于国际法院司法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值得认真研究。 中国以前一直没有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也没有将任何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并且对于多边国际公约中关于选择国际法院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条款采取了保留的态度。但是,在中国最近加入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中国同意了该条约中关于选择国际法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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