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流转环节中的瑕疵不影响最后持票人的权利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支票一张。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工行A市支行。乙公司的财务人员马某为了支付自己亲属盗用乙公司名义从事个人经营的欠款(欠丙酒店的各项消费款),利用工作便利,盗出该支票,私盖由其保管的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假冒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酒店。丙酒店对马某及其亲属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为支付酒水采购费用,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超市。丁超市委托其开户行农行A市支行向工行A市支行提示支付支票款项,工行A市支行经审查后将支票款项划到丁超市在农行A市支行开设的账号内。乙公司在此后发现支票丢失,到工行A市支行挂失止付时才发现该支票款项已经划入丁超市的账号。 请问:1、乙公司能要求工行A市支行赔偿其票款损失吗? 2、乙公司能向甲、丙、丁要求赔偿其票款损失吗? 3、乙公司如何维权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1、工行A市支行对支付行为仅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经审查,如票据表面形式完整,背书连续,格式要求齐全,付款提示人提供的证件与票据记载相符。那么工行A市支行付款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乙公司不能要求工行A市支行承担赔偿票款的责任。2、甲做为出票人,丙做为背书人、丁做为被背书人和最后持票人,其获得票据均支付了相应对价,属于合法善意取得,属于正当持票人,其票据行为合法。因此,甲丙丁对乙公司的票款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3、乙公司可依据民法侵权的规定,要求其财务人员马某及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如该支票金额较大,则马某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马某亲属则构成共犯,乙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马某及其亲属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