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爱马仕包包谈立体商标问题 文/段君峰 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 爱马仕集团是世界上著名的奢侈品品牌公司,其旗下的BIRKIN包和KELLY 包价格从5万人民币到30万左右不等,且购买一般需要漫长的等等。但,即使这样,好多国际明星、知名人士都以拥有它来显示自己的身价。 该集团旗下的意大利爱马仕(HERMES ITALIE S.P.A)在中国就birkin包和KELLY包申请了立体商标(见图)。但商标局驳回了这两个立体商标申请。爱马仕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两立体商标为皮包等商品上常见的外观设计图形 ,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同时,该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了应有的显著性。据此,商评委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爱马仕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爱马仕公司表示 其立体商标中要求保护的部位是实线表示的包体上的开关部位,该部位具有显著特征(见申请时的商标图像)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对立体商标的局部保护,故对于两商标仍应从整体外观上判断是否应当依法给予注册保护 。虽然两立体商标包体上的开关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特设计,但是该设计更多体现的是指定商品的功能性特点。从两立体商标的整体考虑,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 。此外,原告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两立体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看看商标保护 。综上,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对于上述案例,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发表一下看法。 1. 爱马仕公司表示其立体商标中要求保护的部位是实线表示的包体上的开关部位,该部位具有显著特征。这也就是为什么爱马仕所递交的商标申请图样上除开关部位外都是虚线的原因。这实际上是一种纯欧美的处理方法,在欧美要想保护产品一部分的设计,一般是画出整个产品来,要保护的部分用实线表示,不保护的部分用虚线表示。然而,这与中国的申报习惯却大相径庭。若该设计以欧洲的申报为优先权在中国申报外观设计,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将虚线部分实线化,因为在中国不保护产品的部分的外观设计,在判断整个产品的新颖性时,即使该产品整体看非常普通,是常规设计,只要所希望保护的部分具有新颖性,可以作为该产品的“要部”(即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的部分),照样可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若该设计以欧洲的申报为优先权在中国申报商标,按照申报者的保护局部的原有意图,应当将虚线部分删除;但若感觉该局部不能很好地表达使用时的状态,可以将虚线部分实线化,递交整个产品的图片。但是,针对这样的情况,局部部分有显著特征,按局部部分递交的商标申请,可能被核准,就如本案,爱马仕公司就该实线部分也申请了立体商标,且已被核准(G);但是就整个产品申报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就可能经受更严格的考察,如本案所经受的审查和审理。而本案两个商标申请,因为是国际申请的领土延伸,所以,保留了欧洲的递交习惯,虚线和实线相结合。 2.法院认定《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未规定对立体商标的局部保护,故对于两商标仍应从整体外观上判断是否应当依法给予注册保护。根据中国的习惯,这种认定是正确的。 3.法院认定“虽然两立体商标包体上的开关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特设计,但是该设计更多体现的是指定商品的功能性特点。就此,笔者有不同意见。首先,鉴于法院已决定在整体外观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应受保护,那么要保护的商品是包,而不是开关部分,指定的商品也是包,而包的功能是容纳物品,开关部分的功能怎么能成为包的功能呢?其次,根据《商标审查标准》针对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一节的规定,对于立体商标,若想获得注册,就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不得是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针对birkin包和kelly包的申请而言,笔者认为它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为该包的形状、尤其是具有独特设计的开关部分的包的形状,既不是实现包的固有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也不是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申请的包是包的通用或常用的形状。 4.既然开关部分是一种独特设计,该独特设计又位于包的显著部位,那么作为包的一部分的该独特设计必然能引起消费者的强烈关注,起到区别不同包的作用,也就具备了商标所必须的显著性,应当核准注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