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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新去向:仲裁协议

时间:2012-07-02 19:54来源:用一生去忘记 作者:小脉 中国法律网

医疗纠纷解决新去向:仲裁协议


日前,“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家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立的专门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将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新的便捷的通道。(《深圳伤报》10月21号)

日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越来越受到人民的关注,我国医疗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但是由于新药物和医疗设备的不断改进,使得医疗资源仍有限,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加之医疗的高度“专业化”,使得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活动后医患关系十分紧张。职业“医闹”这一不正常的现象也纷纷出现,使得医生在承担繁忙的临床工作之余压力陡增,患者在承受身体巨大损害后依旧不能获得公正赔偿,对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活动的正常展开造成不利影响。医患关系紧张重重,亟需独立的第三方,承担解决医患纠纷平衡医患二者利益的重任。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负责仲裁和调解医患纠纷的职能机构。据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受理医患纠纷仲裁案件的前提为:一是人民调解失败,二是医患双方自愿。医患双方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向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申请仲裁。

目前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整体有三种解决途径: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02/250583.html。其一,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这种方式看似简单易行,实则困难重重,目前基于种种原因,我国医患二者之间互相缺乏信任,加之患者对医疗这种高度“专业化”活动缺乏相关知识,导致二者不仅难以达到协调一致,反而易使矛盾加剧激化,适得其反。其二,是经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这种途径很少被患者采纳,群众普遍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有隶属关系,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裁决往往在群众心目中缺乏公正性。其三,是经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于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经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逐年增多,我国目前对于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往往给法院判决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造成僵局。包括医疗事故在内的医疗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这就意味着医疗事故纠纷除了可以适用《条例》外,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对于仲裁申请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甚至《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这三个不同的条例在责任范围,赔偿标准,鉴定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医疗案件的法律混用,严重影响了司法审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外在审判中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导致法官过度依赖于医疗鉴证,在审判案件中无法发挥能动性。而我国医疗鉴证体制跟不上医疗纠纷的发展,同时人民法院审判不接受异地鉴定,公正性遭到当事人普遍质疑。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过长造成诉讼成本的提高,也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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