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不可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对邻接权的保护,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完整的。本文将从从邻接权的 概念种类,以及保护邻接权的需要、意义方面做简单探讨。 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 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其基 本内容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 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邻接 权和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 客体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 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权包括: 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又叫独占出版权。 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 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 的专有出版权只能限于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01/250486.html。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 该作品的,不构成侵犯专有出版权。 按质出版作品。(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拒绝 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曲。(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表演者有权许可广播电视组织直播其演出,也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4 )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 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 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未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报酬。 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 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无论是未发表的 ,还是已发表的,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4)被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应按规定向著作者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行使权 利,不得损害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6)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 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被许可复制发生的音像制品 的制作者也应当按照规定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广播电视组织还享有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 织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知识产权。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 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 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软件著作权申请 。有同表演者订 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的义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人和录像制 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不可分的。作品不是为创作而创作,而是为了表达作者的思想。这种思想的表达需要为人们所知晓,这 就需要传播。可以说作品是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的而创作, 传播是完成创作目的所不可缺少的手段。其 次,著作权的许多权利是靠传播实现的。并且,多数侵权行为也是在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需要法律 对其保护。因此,从某一意义上说,保护邻接权也就是保护了著作权。没有对邻接权的保护,对著作权 的保护是不完整的。 、音像录制者及播放组织)对作品进行加工,通过适于自己的形式来再现作品。如戏剧表演,通过表演 者的动作、表情、语言等表现作品,让人们看到的不是一个印刷品的剧本,而是一台活龙活现的戏。除 此之外,传播者的传播活动需花费大量投资,从经济角度讲,传播者也有权获取经济利益,这是权利和 义务的统一。这种权利也需要法律予以保护。 创作作品的传播形式极容易被复制,这就为大量侵权提供了方便。这也是邻接权亟须保护的原因之一。 域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对邻接权的客体的法益保护不可轻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