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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

时间:2012-07-03 00:26来源:微笑宝贝 作者:稻草人 中国法律网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 700 0148 010-
邻接权
知识产权体系中,邻接权作为一种与著作权密切相关的权益,邻接权的有效实现与著作权的保护是密

不可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对邻接权的保护,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不完整的。本文将从从邻接权的

概念种类,以及保护邻接权的需要、意义方面做简单探讨。
一、 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

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

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其基

本内容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

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邻接

权和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

客体是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了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

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二、邻接权的种类
(一)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

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权包括:
1、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

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又叫独占出版权。
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即意味着: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

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

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

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某一种文字版本

的专有出版权只能限于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01/250486.html。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

该作品的,不构成侵犯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义务。(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2)按期、

按质出版作品。(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拒绝

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权
1、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内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

曲。(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表演者有权许可广播电视组织直播其演出,也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4

)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2、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

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

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

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未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

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

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无论是未发表的

,还是已发表的,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4)被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应按规定向著作者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行使权

利,不得损害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6)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

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被许可复制发生的音像制品

的制作者也应当按照规定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四)广播组织权
1、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1)播放节目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许

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广播电视组织还享有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

织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知识产权。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

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

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

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软件著作权申请 。有同表演者订

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的义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人和录像制

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三、保护邻接权的重要意义
(1) 保护邻接权是保护著作权的需要,邻接权作为一种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与著作权的保护是密

不可分的。作品不是为创作而创作,而是为了表达作者的思想。这种思想的表达需要为人们所知晓,这

就需要传播。可以说作品是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的而创作, 传播是完成创作目的所不可缺少的手段。其

次,著作权的许多权利是靠传播实现的。并且,多数侵权行为也是在传播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需要法律

对其保护。因此,从某一意义上说,保护邻接权也就是保护了著作权。没有对邻接权的保护,对著作权

的保护是不完整的。
(2)保护邻接权是对作品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的承认。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要通过传播者(即表演者

、音像录制者及播放组织)对作品进行加工,通过适于自己的形式来再现作品。如戏剧表演,通过表演

者的动作、表情、语言等表现作品,让人们看到的不是一个印刷品的剧本,而是一台活龙活现的戏。除

此之外,传播者的传播活动需花费大量投资,从经济角度讲,传播者也有权获取经济利益,这是权利和

义务的统一。这种权利也需要法律予以保护。
(3)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保护的客观需要。现代高科技的录音、录像技术,使得传播者所

创作作品的传播形式极容易被复制,这就为大量侵权提供了方便。这也是邻接权亟须保护的原因之一。
在资本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时,知识产权是企业立足之本,也是我们立国之本。邻接权也在知识产权领

域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对邻接权的客体的法益保护不可轻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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