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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原创]

时间:2012-07-03 04:54来源:月色生香 作者:揹判玙承喏 中国法律网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1、概括说。它以概括式的语言来表达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
2、列举说。它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教材P4),都是用列举的方式来表述知识产权的。
3、无形财产体系说。教材编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主要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把知识产权区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著作权(版权)是指作者对文学、艺术、科学、软件等作品依法享有的有关署名、发现、出版、转让获得报酬等专用权;工业产权指发明人、设计人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依法享有的有关制造、使用、销售与获利等的独占权。二是把知识产权区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前一类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著作权)、软件权;后一类包括商标权、商誉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
(三)不同经济形态的生产要素变化
原始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是自然资源和个人体能,农业经济时代是土地和农民,工业经济时代是资本和工人,知识经济时代是知识和知识劳动者。
(四)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法酝酿着一场新的变革
二、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广义的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所划的范围,指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含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狭义和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
(二)知识产权法的含义与体系
1、含义:它是调整、规范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制止和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
2、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以《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以及《著作权法》(1990年)为主体框架。具体地说,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门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部门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表现在两个方面:1、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权利。
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但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是有区别的:1、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2、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即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二〉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它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而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同,它在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入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这是因为在有形财产领域,国际上奉行“涉外物权平权原则”,即通过“权利推定”,使在一国取得的动产进入另一国后,只要主体仍对其有效占有,动产进入国可依本国占有制度推定其为合法所有人并加以保护。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相关权利,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权利人无法进行实质性占有,因而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因占有而适用“权利推定”,从而使知识产权在域外得到保护。因此,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三〉时间性
知识产权既不是无限空间的绝对垄断权利,也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表明,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时间性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权利就受到法律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据一定的空间,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但权利人却能利用其权利控制他人对其智力成果的使用,并且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这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根本的特征之一。
〈五〉知识产权客体的可复制性
是指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通过一定的载体无限复制其本身。
〈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内容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荣誉权,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而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及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用等。财产权可以转让、赠与和继承。
〈七〉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性
指各国采取建立国际性知识产权组织、缔结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标准来修改各自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法律跨国化等方式,共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四、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确定的一些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每一个缔约国必须将其法律现在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本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非缔约国的国民,如果在缔约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应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在保护版权方面,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该其他缔约国给予其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该公约特许的保护;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享有该其他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该公约特许的保护。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除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任一个成员向另一个成员的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和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二)优先权原则
即在任何一缔约国提出正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不论该申请以后是否批准)的申请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或商标标识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即以其首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申请的日期来判断申请的先后。该优先权的期限,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申请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为6个月。
(三)透明度原则
即任何成员制定的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内容有关的法律规则,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终局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以该成员的官方语言公开发表,或者在无法实现这样的公开发表时,使之为公众所能获得,从而使各成员政府和权利人能够了解其内容;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生效的任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内容有关的协定也应公开发表。
(四)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
即就专利权与商标权而言,即缔约国国民在各缔约国就同一发明创造所取得的专利权或就同一商标标识所取得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讲,一个缔约国批准、驳回了一项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其他缔约国并不必然也批准、驳回基于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基于同一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申请;一个缔约国宣告了一项专利权无效或撤消了一项商标权,其他缔约国并不必然也宣告基于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无效或撤消基于同一商标标识的商标权。就著作权而言,各缔约国所提供的著作权保护,不受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状况的影响,在满足公约规定最低保护要求前提下,作品在其他缔约国受保护的程度,完全由该国法律决定,即作品在起源国受到的保护和在其他缔约国受到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
(五)行政的终局决定受司法审查的原则
即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由一些成员的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撤消程序和诸如异议、无效和取消的双方当事人程序等有关程序的行政终局决定,都应能够接受司法或准司法部门的复审。
(六)权利的自动保护与非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即有权依照《伯尔尼公约》享有和行使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保护的作品,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便在一切缔约国中受到保护。因此,根据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无需登记注册、无需交存样本、也无需在作品上加注标记。非自动保护原则即缔约国应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所出版的作品,只要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每份复制品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版权标记:即英文字母C外加一个圆圈的符号,并著名版权所有者之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他缔约国国民尚未出版的作品,则无须履行手续。

第二部分: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

又称版权,

狭义的著作权是创作者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艺术作品等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广播组织等对经过其加工、传播的作品享有的相应的权利。邻接权,又称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2、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作品是文学、艺术

2、作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3、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著作权的内容

1、人身权

A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在何时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行不一定通过出版社单位进行,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方式都可以构成发行。展览也是一种发行。

B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署名的权利。

C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D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撰改的权利。

2、财产权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即著作权人最作品为获得经济利益而最作品进行使用处分的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政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精神权利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作品的发表权、经济权利的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经济权利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

六、著作权的限制

1、权利的限制,是指权利行使的一些例外规定。

2、一是合理使用,指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付报酬的例外规定

3、二是非自愿许可,也称法定许可,指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第三部分:专利法

1.专利的对象有哪些?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依照我国的专利法,一项发明专利的客体既可以是产品发明,也可以是方法发明。专利发明不仅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程序,还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之进行初步审查,不需经过实质审查等。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与发明相比:①实用新型被称为“小发明”、“小专利”;

②实用新型不保护方法发明;

③保护期不同;

④保护范围比发明小得多。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期也为10年。

特点:①看不见的地方就不能申请外观设计;

②必须适用于某个具体的产品上,否则不成为外观设计;

③必须能够运用到工业生产上去(能在工业生产中再现)。

2.如何理解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P129-132)

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发明人——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发明人与申请人在不少情况下是同一人,但也存在着不是同一人的情况。

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批复后就成为专利权人。

3.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有哪些?

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的条件,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603/244932.html。可以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1 .专利权获得的消极条件有:

第一,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如果发民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等违反法律。则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第二,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

第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自然也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另外,数学上的算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因为算法仅仅是数学规则的应用,而数学规则不是自然规律,而是思维规则,故算法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

第四,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第五,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第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第七,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在1993年1月1日以前,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决定取消我国专利法在食品、原料、调味品、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等方面的限制。

2 .专利权获得的积极条件有:

第一,新颖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最基本的积极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即不具备新颖性的技术方案是绝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

第二,创造性。我国专利法将创造性定义为:“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说新颖性的关键在于“前所未有”,强调一个“新”字,那么创造性的核心则在于“实质特点”,侧重一个“难”字。

第三,实用性。所谓实用性就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专利法中的实用性条件意味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一种纯理论的方案,它必须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在审查程序上,最先审查的是实用性,然后才是新颖性和创造性。

4.我国专利申请和审批的流程

专利申请的一般要求

1.专利申请的形式
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即使在申请时已经提交了发明的实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克服分开不充分的缺陷。专利申请书面性原则的唯一例外是涉及微生物的申请。专利法规定:微生物的性状不但要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进行描述,而且还要在指定的保藏微生物实体本身。
随着科技的发展的,以电子信息载体申请专利正在引起各国的注意。我国目前也在少数专利代理机构中试验,在提高纸件申请的同时提交带有同样信息的软盘。但是依照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书面形式仍然只是纸件即申请文件。磁带、软盘、录像带等信息载体均不被认为是书面形式。书面申请的原则,不但在提出申请时采用,而且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也要采用。
2.申请文件由哪几部分组成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分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其它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3.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耐折度、强度、白度及定量)应相当于或稍高于书写纸(QB28--73)或胶版纸(QB25--62)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A4(210×297毫米)尺寸的纸张。
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打印,纸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25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审查时使用。申请文件的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代办处和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理机构购买。
4.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译名时,应当注明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中文简化字应按1964年3月7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及文化部、教育部的《关于简化字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使用。
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4号或5号宋体或仿宋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不允许涂改。如确有必要增删更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后,通过补正手续办理。对申请文件的文字补正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文件中有图的,应当用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清晰,不得涂改。

5.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这就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一般将它称作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和审查;另一方面也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和查阅;第三方面也给专利权人的转让或签订许可合同带来便利;当然也是为了让申请人公平合理地承担申请费用。
然而,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不仅能绝对化。当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个总的技术发明构思下的几项技术上关联的不同实施方案时,硬要把这样的几项不方案分开,反而可能给审查、检索和转让带来不方便。所以,我国专利法和国际上通常都允许将这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合案申请。例如,发明1为一种物质X,发明2为物质X作为杀虫剂应用,这样的两个发明可以合案申请。又例如,发明1为一种以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为特征的接收器,这两项发明可以合案申请。
同样,对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的不同产品,如果有相同的设计构思和相同的设计风格,习惯上又同时出售或使用,这样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例如,包括壶、盘和杯多件物品的成套的咖啡具,或者包括大小碗、大小盘和汤勺等多件物品的成套的餐具,就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判断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有时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允许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后,当审查员提出或本人发现申请不具备单一性时,可以修改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就是通过修改使用申请中只留下一项发明或者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的一项外观设计。而原申请中包含的其它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允许申请人分出来重新申请,这种以原申请中分出来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为内容的申请,一般称作原申请的分案申请。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虽然不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但是当审查员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申请人修改时,如果申请人拒绝修改,照样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专利审批程序简述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所以只有三个阶段。下图是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流程简图(见下页),下面对照此图对专利审批程序作一简要介绍。

1.专利申请受理阶段

本阶段的工作在上一章已作详细说明。

2.初步审查阶段

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在初审前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应按保密程序处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初审以前还应当给申请人留出3个月主动修改申请的时间。在初审程序中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申请内容①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②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③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④是否明显缺乏单一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经批准的专利相同,是否明显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

初审中还要对申请文件齐备及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例如:①审查各种文件是否采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申请的撰写、表格的填写或附图的画法是否符合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规定的要求;②应当提交的证明或附件是否齐备,http://www.5law.cn。是否具备法律效力;③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或外观设计图或照片是否符合出版要求。此外,对外国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手续也要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申请人答复后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程序,由于发明还有后续程序,所以初审中对申请内容的审查要相对松一点。

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就进入等待公布阶段。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在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没有提前公布请求的申请,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布准备程序;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从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申请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申请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仍然会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自申请公布之日起,申请人就可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费用。申请公布以后,申请记载的内容就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申请人务必注意申请在专利公报上公布时的公布号和专利申请的申请号是两个不同的系列。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时应当采用申请号,不要使用公布号,因为专利局的所有申请文档都是按照申请号排列和管理的,提供申请号有利于快速找到要处理的申请,同时因为申请号带有校验位,万一申请人提供的号码有错时容易及早发现和处理。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是公布号,专利局必须通过对照表查询才能找到要处理的申请,特别是申请人提供的公布号有错时,一般在造成后果以前很难发现。

4.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办妥了实审请求手续(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了实质审查费),申请将进入实审程序;否则应等待申请人办理实审请求手续。从申请日起满三年,申请人未提出实审请求的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即被视为撤回。进入实审程序的申请将按照进入实审程序的先后排队等待实审。在实审中,审查员将在检索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次一般给4个月的期限)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申请人逾期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至少一次答复或修改后,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由于实审的复杂性,审查周期一般要1年或更长时间,若从申请日起2年内尚未授权,从第3年起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纳或缴纳费用不足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或者经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后消除了缺陷的,审查员将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按规定进入授权准备阶段。

5.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授权形式审查人员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确认无误以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报告。专利权自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生效。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逾期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的权利。

5.专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专利权人的权力大体上可以分成下面几项:

(1)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技术的权利。(实施权:制造、使用、销售的权利)

(2)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权里的权利。(禁止权)

(3)专利权人有处分其权力的权利。(处分权)

(4)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标记权)

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年费(基本义务)

(2)公开发明创造

(3)实际实施专利

6.对专利权有哪些限制?

专利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即表明他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专利法第63条中所说的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例外,就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对专利权人行使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主要包括:

(1)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仅限于私人范围内,并且没有营利的目的(仅为私人目的的使用不侵权,专利法第11条)。

(2)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专利权人的权力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专利法第63条第1款)。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与专利发明创造相同的产品、使用与专利发明创造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先用权人使用不侵权,专利法第63条第2款)。

(4)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水、领空的瓦哦过运输工具,依照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的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上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使用不侵权,专利法63条第3款)。

(5)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仅限于实验专利发明(是为科学试验目的使用不侵权,专利法第63条第4款)

(6)根据“国家计划许可”的使用不侵权(专利法第14条)。

(7)根据强制许可的使用不侵权(专利法第48条—第50条。)

7.专利权侵权与责任承担。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出,专利权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的期间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是违反《专利法》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为专利涉及到专利发明创造的所有关系和流转关系,影响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合法受让人、被许可人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为了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犯,有必要运用立法手段设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确认权利,调整关系,维护秩序,保障有关专利的各种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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