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稽查通知 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2、税务稽查回避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3、税务稽查人员要求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4、税务稽查查询方法及要求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1)调查询问 ① 询问前,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② 询问应个别进行,严禁逼供、诱供,限制或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③ 询问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听说税务稽查内容。只能对与纳税相关的情况进行询问。 ④ 询问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押印;被询问人回答的数字和日期应由被询问人逐处押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的,要在笔录上连页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 ⑤ 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要在笔录末尾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互相代签。 5、税务稽查账簿及有关资料的调取要求 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6、税务稽查取证程序要求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 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学习国际税收协定。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 7、税务稽查银行查询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和储蓄存款,应按时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8、税务稽查的查封商品、货物 税务机关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写《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需解除暂停支付的,应当填写《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