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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包括记载无效的事项

时间:2012-07-03 08:45来源:江渚流云 作者:没有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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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选择记载的事项,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就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看看出票的概念。行为人不作记载,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载,就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记载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的事项是指行为人虽作记载,但《票据法》上视作未记载,只是此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如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使票据无效的事项是指行为人记载了此类事项,不仅记载本身无效,商业汇票。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如在汇票上记载附条件支付委托的,汇票无效。
另外,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如票据上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4)票据交付。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付给对方持有。不同的票据行为,其接受交付的相对人也不一样。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背书人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承兑人及保证人须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等。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代理概述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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