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Y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原创)

时间:2012-07-03 06:19来源:李速 作者:蓝淡雲羽 中国法律网

景德镇市民X某欠Y某债务元没有归还。经双方协商,X某将对在南昌做生意的L1、L2拥有的.5元债权转让给Y某,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是L1、L2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没有偿还,Y某遂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英华律师作为原告余某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简要案情】

原告:Y某

被告:L1

被告:L2

被告:X某

原告诉称:被告X某因做生意,于2005年底向原告借款元整。之后,X某仅归还原告5000元。后X某提出和南昌的L1做过钢筋生意,L1尚拖欠其货款五万多元,有L1的帮工L2(系L1的妻弟)写的收到钢筋的收条,并表示愿意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双方于2006年9月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X某将对L1拥有的.5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在L1没有清偿原告.5元债务之前,X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虽然X某已经书面通知L1、L2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偿还原告欠款,但L1、L2置之不理,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债务。因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L1、L2的共同代理人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L1和L2是郎舅关系或雇工关系,没有证据证明L1和X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又如何能转让呢?原告仅凭一张有被告L2签名的收据记录,便作为本案的最关键证据,证明L2欠X某的货款,证据不足。

被告X某辩称:原告陈述基本属实。

【律师代理意见】

1、本案中债权转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予认定。

2、关于L1、L2欠款的真实性

庭审时,L1、L2对L2签名的收条及其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只是认为这是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一次记录,不属于收条性质。然而,该收条的内容是十分明确的:L2收钢筋①2.88吨;②6.890吨;③3.210吨;④4.418吨;⑤3.140吨;⑥6.290吨,共计26.59吨;16.39(吨),(单价)2050元,1020(吨),(单价)1850元。而L2签的字是“收26.59吨:L2”。显而易见,二被告的代理人所谓该收条不属于收条性质的说法十分荒诞,显然是不尊重事实的狡辩,法庭不应采信。

至于L1、L2所谓虽然写了条子(收条),但没有书面合同佐证,不能证明二被告欠款则更是滑天下之大稽!岂不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除了书面形式以外,尚有口头形式。既然X某送了货,L2代L1写了收条,那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已经成立,L1就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既然L1、L2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货款,那么欠款未还就是不争的事实。

3、关于L1与L2之间的关系

2006年11月22日第一次开庭时,L2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L2的住址时说与L1相同。但是L1的住址“某市摩托车市场D区61号”是L1经营废旧钢筋的店铺,如果L2不是L1的妻弟、帮工,其住址怎么会在L1的店铺内!并且X某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给L1和L2的时候,完全是按照上述地址,庭审时二被告均承认已经收到。更重要的是,第一次开庭结束时,L2的代理人核实了庭审笔录上记载的L2的身份、住址及与L1的关系,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所有上述事实均可证明,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的事实是真实无误的:L2系L1的妻弟,在L1店内帮工。那么L2代L1收取了钢筋,L1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不能毫无道德地把偿还债务的责任推向L2。因为如果L1不承认L2是代己收货,那么L2就必定要承担偿还货款的义务。

【法院判决结果】

因为L1和L2没有出庭,L1、L2的共同代理人坚持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L2是L1的妻弟、雇工,原告确也无法举证证明,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遂于2007年1月8日作出判决:由被告L2偿付原告债务,被告X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对L1的诉讼请求。

被告L2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出上诉。在二审程序中,L1和L2均出庭应诉,承认双方之间的郎舅关系和雇工关系。L2承认收据是自己签名,但认为不能证明欠款事实。L1认为自己不欠款。但二被告均未举证。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7)景民四终字第10号判决:1、撤消一审判决;2、L1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余某债务,X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余某对L2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的事实基本澄清,原告的债权得到保护。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

Email:s7908@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