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生效的刺激下,波罗的海及国际海运会议(BIMCO)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合作,推出一个全新的法律和仲裁标准条款,主要针对那些英国法律在伦敦进行的仲裁。 修改后的仲裁条款充分利用了1996英国的仲裁法的非强制规定。其允许当事人协商同意一个更紧迫的指定程序,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一方当事人运用拖延战术的可能性。 鉴于伦敦仲裁员目前在解决海事纠纷方面的中心地位,其实仲裁协议内容。BIMCO同LMAA密切合作以保证修改后的条款能够适应整个航运业的当前需要,BIMCO在修改后的英国法/伦敦仲裁条款中增加了一些重要的特征,并修改了以前标准条款中许多已过时的地方: 所有提及1996年英国仲裁法以前的仲裁法的地方均被删除了,以明确和强调过去那些仲裁法已被废除。 为了和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保持一致,仲裁应当按照仲裁开始时正在适用的LMAA条款来进行,这并不是暗示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时必须指定LMAA的成员,只是说仲裁程序应当按照最新的协会条款来进行。 为了保证条款中指定仲裁中的方面的规定,在效力以优先于1996年英国仲裁法中关于这方面的非强制性规定,必须在第一段中用文字注明:本条款中的规定优先于法律适用,但不优先于LMAA条款,这是因为,LMAA条款中没有指定程序方面的规定。 英国法/伦敦仲裁条款赋予当事人协商变更条款内容的自由,如果他们愿意这样做的话。 为了加快指定程序,督促当事人不再使用拖延战术,修改后的条款对第一次通知送达到仲裁庭正式组成这段时间做了限制,规定最多只有14个日历日。这个期限同仲裁法的非强制规定。允许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最多可以在51天内组成仲裁庭相比,是大大缩短了。 在三个仲裁员的情况下,如另一方当事人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第一个被指定的促裁员就被视为独任仲裁员,而不需要再另行通知,为了避免当事人之产生误会,超期选定仲裁员处理。指定的促裁员已成为独任仲裁员的一方,必须将情况通知另一方。 为了简明,条款中未规定在指定第三个仲裁员时必须适用某个和特殊的机制,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因为,如果协议上指明是三个组成的促裁庭,1996年英国促裁法SECTION16(5)对第三个促裁员的指定已作了清楚明确的指示。 BIMCO同时还推出了两个标准促裁条款,一是美国法/纽约仲裁,另一个是关于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法律和促裁,有了这三个独立的促裁条款,人们可以选择最适合的条款来并入非BIMCO合同,过去,BIMCO的法律和促裁标准条款要求适用者将针对不同法院的上下文全部并入,然后再剔除不适用的部分,现在已经不需要这样做了。上述三个条款在语言和结构方面也有了新的改进。纽约促裁条款的主要变化是用“COURTOFCOMPETENT JURISDICTION”替代了“RULE OF OURT”。英文中“RULEOFOUTRT”这个词现在已经很少用了,过去,美国法律没有赋予法院执行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定的权利,这种执行只有在获得法院的决议后才能实现。新的纽约促裁条款中加了一项规定,标的不足美元的索赔或反索赔,要使用简易程序,这一点同伦敦仲裁条款一样,但是,有迹象表明,这个数字可能通常适用简易程序的高了一点,所以当事人可以协议来变更适用该程序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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