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送达仲裁中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将仲裁文书依照一定程序和方式,送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一项仲裁行为。 仲裁的送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送达的主体是仲裁机构,送达只能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的仲裁行为,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是送达主体,他们向仲裁机构或相互之间递交仲裁申请书、答辩状或其他文书的行为,不能称为送达;(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及其仲裁参与人,仲裁机构之间或仲裁机构向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送材料的行为,都不能称为送达;(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仲裁文书,如裁决书、调解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4)送达必须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作为仲裁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包含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内容、送达日期和送达回证等。送达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由送达人将文书送交给受送达人,对比一下仲裁。如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送达,将不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我国仲裁法对送达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仲裁实践及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在仲裁活动中,送达一般有以下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 TAG: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