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实践处理中的原则,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由于仲裁协议涉及当事人诉权的处理,是处分重大权益的法律行为,所以只能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之: (2)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实践中遇到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分为故意和无意两种情况。仲裁协议放弃。故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当然无效,而无意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则要区别对待; (3)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签订仲裁协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无效。这里所指的法律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 (4)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是法律规定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 (5)仲裁协议应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6)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即木管是在纠纷发生前还是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都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订立的。书面形式还包括明确含有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等可以由书面表达的形式; (7)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不得由非当事人转达。仲裁协议是一个特殊的协议,其签署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而不能由非当事人代替当事人来签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