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起诉收取所欠的货款,后欠款人上诉,上诉的依据是一张收据,要约的撤销 。收据的时间早于欠条形成的时间。上诉的理由是,应该从欠条金额中扣除原来支付的“预付款”。 对方的律师实在晕死人:1、收条和欠条的性质和内容完全不一样;2、收条的时间早于欠条,也就是说,该收据如果是预付款,依据惯例,其后出具的欠条应该扣除了该部分金额;3、对方申请自己的股东出庭作证---想证明:该收据属于预付款,应该抵扣,借款申请书 。而且没有予以抵扣-----完全是自说自话,没有任何法律效力;4、法官想查清整个销售的情况,无奈双方都无法提供。 我方诚信的提出:该分收据是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因为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投资、供货关系,建议其另行主张。如果对方一再主张属于预付款,我方可以“黑吃”了该款项。 如果对方的主张成立,举例说:如甲供乙的货物共计100万元,乙付了甲80万元,尚欠20万元--出具欠条。那么请问:乙就可以拿出以前的收据80万元来对抗欠条20万元了----进而,甲还倒欠乙60万元---,直接的荒谬的结果就是----甲把100万元的货物白白送给了乙以后,还要倒欠乙60万元的现金----,乙赚大了哈。 这个荒谬异常的情况会否发生---,我在等待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