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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多了一种羁押措施:监视居住

时间:2012-07-07 05:14来源:人生真是恍然若梦小卒 作者:雨航 中国法律网

万众期待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8月30日新鲜出炉。这部法律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关注,是因为它关涉到所有人的宪法权利能否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切实的保障。然而不幸的是,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公民的权利不仅没有得到扩张,反而在有些方面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其中有关监视居住措施的修正,实际上已经将原本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视居住等同于羁押。这无疑是在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等羁押措施之外,又创设了一种新的羁押措施。

根据《草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上述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均表明,监视居住实际上适用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仅限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虽然新规定也表明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同时又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对比一下刑事。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所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实质上就是羁押。修正刑事诉讼法草案还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规定明白无误地表明,监视居住属于羁押措施。尽管草案的起草者试图从折抵刑期的幅度来降低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度,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种努力在实践中十有要打水漂。

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比起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的逮捕这种名正言顺的羁押措施来,新法规定的监视居住至少具有三大优势:一是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单独就可以决定。虽然新法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但对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只要是没有固定住处的,公安机关均可直接决定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二是直接就能羁押6个月,不需要像逮捕那样,第一次只能从2个月开始,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延长,而且申请延长还要履行比较繁琐的手续,例如必须经过上一级甚至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等。三是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连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程序都免了。在这样的优势下,可以想见:修正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极有可能被架空,或者会成为监视居住的后置措施:在原来的体制下,通常都是先拘留,后逮捕;在新的制度下,这个程序会增加一个环节:先拘留,后监视居住,最后再逮捕——都已经6个月了,其实逮捕不逮捕都意义不大了。

若果真如此,这个国家的公民还能有自由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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