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的第二个基本原则叫做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指"公开表示",即物权这种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变动,必须"公开表示"出来。为什么要"公开表示"出来?就是要让他人能够了解,要让他人能够知道。这就叫物权公示原则。我们马上会想到,合同法上为什么不要求"合同公示"?合同法上不仅没有规定什么"合同公示"原则,相反,还允许当事人保密。例如,企业的"客户名单"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谁要泄露"客户名单",窃取了"客户名单",将构成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当追究侵权责任。合同法上不仅不要求什么"合同公示",相反还允许"合同保密",企业的"客户名单"就是它的合同关系,一个企业和哪些客户订有合同是它的商业秘密,不让任何人知道。可见合同法采取的是完全不同的原则,我们不妨叫"合同保密"。一个人和谁签订合同,法律不要求他公开表示出来,不要求他告诉任何人,允许他保密,并且还可以用侵权责任来保护他。谁泄露了这个秘密,窃取这个秘密,可以追究他的侵权责任。为什么合同法不要求"合同公示",相反承认"合同保密"呢?同样是因为,合同属于相对权、请求权,合同的效力是相对的,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我在前面已经谈到,这就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不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允许合同当事人保守秘密对国家、社会没有什么害处,对他人没有什么害处。如果有个别合同真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例如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可以确认该合同无效。可见一般的情形,允许合同保密,对社会没有什么害处,对他人没有什么害处。这就是为什么合同法不要求"公示"的理由。 但物权就不一样,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状态、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为什么?首先是因为交易对方需要了解。张三有一套房子要出卖,刚好这套房子李四想要,可能是离李四的单位很近。但是,李四首先担心买了这套房子搬进去住了,会不会突然法院来把房屋查封了、拍卖了。因此李四必须要了解张三是不是这套房屋的真正的所有权人。如果张三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李四买了这个房子,这就要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要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权利人不追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没有事先弄清楚出卖人是否真正的所有权人,就可能发生种种不确定状态,对买受人显然不利。还有,李四不仅要了解出卖人张三是不是所有权人,还要了解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之上有没有抵押权存在。如果李四没有了解就买了这套房,进行装修然后搬进去住了,说不定某一天突然来个法警查封了房屋,然后交付拍卖。为什么?因为这个房屋上有某个银行的抵押权,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银行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房屋优先受偿。这当然关系到李四的重大利益。所以,从交易对方来说,他一定要事先了解这个财产的物权状况,谁是所有权人,上面有没有抵押权,有没有别人的利益,有没有什么负担,这对交易对方来说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