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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绑架罪的几点认识

时间:2012-07-08 03:49来源:陈亮 作者:勇敢的心 中国法律网

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对本罪规定比较简单,这样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一些分歧和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给实际运用带来诸多不便,下面笔者就本罪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分歧和存在的模糊认识谈一谈本人的观点。

1、绑架罪的行为方式

绑架罪的行为方式除包括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及偷盗婴儿的手段,是否还包括其他手段?笔者认为,绑架罪的行为方式除暴力、胁迫、麻醉及偷盗婴儿之外,还包括其他手段。因为,就绑架行为来说,对其手段的界定,应紧紧把握住绑架的本质特征。绑架侵犯了人质的人身自由权,因而只要是侵犯了人质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可成为绑架的手段。

对其他手段的界定时,是否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事实?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事实;另一种观点不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事实。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习刑事。是由该行为本身而决定的,至于被害人实际是否认识到,并不影响该行为的性质。

2、绑架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只要以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和勒索行为,就构成绑架罪,而没有危害后果和情节的限制。因此,行为人的动机、实施绑架的手段、勒索的内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是决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处理。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在认定绑架罪时,考虑到绑架罪是重罪,其起点刑就是10年有期徒刑,因此必须准确认定绑架罪,这是对绑架罪予以刑罚处罚的前提。反过来,在行为人性质不十分明确,如系绑架还是非法拘禁或敲诈勒索并难以决定时,也要凭借社会一般观念,惦量一下行为人应受刑罚处罚的轻重,以此逆推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轻重。在此情况下,罪刑均衡原则其实在无形中决定着认定绑架罪时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成立绑架罪的必要条件

绑架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勒索财物的目的,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必须有客观的构成行为与之相对应,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有相关行为或证据证明该目的的存在,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罪。一般而言,以下三种方式可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的犯罪目的。第一,行为人已向被绑架者的近亲或其他关系人索要过财物,因被害人亲属或关系人报案,警方及时侦破抓获犯罪人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犯罪目的已有了一定的客观表现,向他人索取钱财的行为证明了其主观勒索财物目的之存在;第二,行为人已向被绑架者亲属或关系人索要钱财并实际取得该财物。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充分证明了其勒索钱财犯罪目的之存在。第三,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警方及时介入,在行为人尚未向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勒索财物以前将其抓获。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意图勒索财物,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既遂。例如,既有行为人自己意图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口供,也有同案犯或关系人、其他证人关于行为人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的证人证言;行为人自己不承认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所供非法拘押他人的动机难以自圆其说,但有同案犯或关系人、其他证人关于行为人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的证言,综合全案予以分析,不存在疑点,可以认定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4、关于绑架罪的既、未遂标准与犯罪中止认定问题

在绑架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实质性侵害的情况下,不论绑架者是否实施了勒索钱财的行为,也不论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均应视为绑架罪的既遂。理由是:第一,符合绑架罪犯罪既遂的法定标准。所谓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某一犯罪的一切构成要件。在前述行为中,行为人客观上有绑架行为,主观上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已完全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第二,有利于严格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且符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贯做法。不论是否勒索钱财,也不论财物是否到手,只要行为人一实施绑架行为,即对其以绑架罪既遂定罪,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刑,这有利于遏制近些年来日益猖獗的绑架犯罪,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绑架罪的未遂,笔者认为,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救助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笔者认为,在绑架罪中仍然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且并未实际控制被害人时,自动中止绑架行为,停止对被害人的暴力、胁迫等犯罪行为时,应认定为绑架中止。在行为人实际控制他人以后,自动放弃勒索钱财行为并使被害人恢复自由的,应认定犯罪既遂,这可以体现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精神。同时,将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行为视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轻,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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