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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时间:2012-07-08 04:13来源:乐善园 作者:残月孤舟 中国法律网

上诉人:栗新同 男 1957年12月23日生 汉族 住唐河县马振扶乡郝庄村,“刑满”并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栗新才 男 41岁 汉族 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不服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07)宛龙少刑初字第147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特第三次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依法重审此案。

(2) 依法撤销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07宛龙少刑初字第147号” 刑事附带民事对栗新同的判决。

(3) 依法改判上诉人栗新同无罪。

(4)上诉理由:

—、该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栗新同“因医疗纠纷与冯力生发生纠纷,引起撕打,一拳将冯力生右眼打伤,其行为已够成故意伤害罪。”与事实及其不符。因栗新同当初不在现场,根本没有犯罪的事实,属冯力生的恶意陷害、诬告所致的。

事实是2005年4月14日,栗新才的儿子栗铮,因身体不适到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现精神病院)咨询理疗。本属炎症(死后的解剖证明)的栗铮却被主治医生冯力生不管青红皂白,就按“分裂样精神病”(冯力生开据的病例证明)而实行医治,患者因不对症的治疗和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患者死后,其家属痛不欲生,但也深知人死不能复生,一直很理智地多次到医院请求合理解决死亡事件。而院方多次推诿、百般阻挠、拒而不见,甚至动用医院保安及派出所干警、恐吓、威胁死者家属。

2005年5月20日上午,死者家属应医院的约定从一百多里地外再次赶到医院,但一直待到近11点也没见一个主管人员露面。在此情况下,死者的父亲栗新才、三娘刘义霞及嫂子杨小花,不得不去找主管此事的白兆庆副院长,走进家属院的路上,遇到了主治医生冯力生和一男子(薛云波),当是,刑事。死者三娘刘义霞说:“这不是冯医生吗?”冯力生回应:“啊,是!”刘义霞说:“听医院的人说,你一直不在家到外地看眼去了。”冯医生说:“啥事?”死者父亲栗新才接着说:“你给我儿子开的啥药,咋治的?派出所领导在楼上,咱们一块儿到楼上说清楚。”冯力生生硬地说:“我忙着,不去!”说着就要走。与冯力生一起的男子阻止冯力生不让出家属院门口,同时也不让他们三人进家属院,说着还把他们往外撵。栗新才看冯力生执意要走,就拉着冯力生胳膊说:“冯医生,你别慌着走,咱到楼上说清楚再说嘛!”“我不去!”冯力生更强硬的说,栗新才拉着不放手,冯力生气恼之下抬起另一只手,狠狠地捅了栗新才一拳,栗新才被捅了一个趔趄 。刘义霞看见说:“人家孩子让你给治死了,你还先动手打人!”说着掏出手机,想给在楼上的派出所干警打电话,因不知电话号码,电话只好打给正与干警们一起的栗新生(患者的大伯)。可电话刚通,还没说着话,冯力生误认为刘义霞打电话是喊人打架,挣脱了栗新才拽着的胳膊,扭住刘义霞拿手机的左手,将其胳膊拧到背后,并将手臂上的手提包狠狠地甩扔到几米远的地方,手提包被后来赶到一旁的李庆甫慌忙拾起。被拧疼的刘义霞呼喊:“冯医生打人啦!”并挣扎着右手摆到后面去抓冯力生的领子,可能指甲刮着了冯力生的脖子。不料,呼喊声却招来了冯力生的妻子王大静和几个男子,王大静使劲拽着刘义霞的头发,伙同冯力生一起将刘义霞按倒在地上,骑在身上打撕扯,冯力生等人一边拖拉刘义霞,一边对他拳打脚踢,致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给一审提供有受伤照片),栗新才和杨小花亲眼目睹着刘义霞遭受殴打,却因医院保安的参与和拉偏手,无法上前解救。最后,在门诊大门口看护条幅的栗新同(身穿绿马夹)听说那边有争吵,相比看刑事诉讼。并看到观众围观,前去观看,赶到时看到冯力生妻子王大静正骑在刘义霞身上捶打撕扯,他慌忙前去拉王大静进行劝解,却被早已在现场的医院120司机搂住摔了一个趔趄(后来知道司机名叫张继军)。这时,待在楼上会议室的派出所干警随同栗铮大伯栗新生等赶到现场,干警们亲眼目睹了现场的刘义霞浑身是灰、披头散发、头发被拽掉一大团粘在背上,被厮打得全身是伤。派出所干警赶到时,一直戴着眼镜的冯力生慌忙逃离现场站在附件还与栗铮家属对骂有几分钟,中间有一女的挑拨冯力生说:“不如上医院检查一下”,冯说;“没事儿,不用去”,一旁的张继军接着说:“你算傻,为啥不去?走,我送你去”,说着他们一起进了家属院。刘义霞丈夫栗新青这时赶到现场,看到妻子被厮打成这样,义愤填膺,拈起刘义霞背上被拽掉的一大团头发让派出所民警看,从没骂过人的他忍不住面向家属院喊着冯力生的名字痛骂一阵。几分钟后,王大静突然在家属院一房间内大哭大闹撒起了泼,不知演的哪出戏,片刻,张继军驾驶着120车拉着王大静等一群人,对外扬言去医院检查,栗铮家属更感到窝囊、憋气,被打者刘义霞没去检查治疗,打人者反而扬言检查,不知他们想耍什么花招。但转念一想,我们理直气壮,任何人没打着他,无所为,随他的便去。

以上才是当时时整个现场的事实真相。本来事情已过,可事隔几个月后,千万没想到冯力生会围绕自己的一双坏眼大做文章,捏造出一大堆与事实不符的栗新同所谓“有罪”的证据来。而一审法院却视事实 予不顾,偏听偏信冯力生的栽脏诬陷之词,偏听偏信冯力生捏造的所谓“事实”,定无罪者栗新同有罪。

二、原判决认定的伤害罪证据与事实极为不符,甚至是编造的,不可靠,更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1、 原告方的证人与冯力生夫妇不但属同一单位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且还是现场的帮凶,并且证词之间的相互矛盾,明显是虚假的、编造的:

① 原告冯力生的陈述:昨天上午11点10分左右,我准备到病房看病号,下楼走到三号楼东墙,当时有一个男的两个女的,栗征的三娘说你输的啥水,昨把孩子打死,我做了一些解释,栗征的爸,你改病历,把病人死了,保卫上有个叫薛师傅的人拉开了,接着他们让我上楼说派出所有人在楼上谈谈,我不去,栗征的娘就上来撕住我的脖子,栗征的父亲往我身上打,这时穿马甲的男的往头上就是一拳,打在我眼上,后来被人拉开。

② 薛云波的证言:我看见两个女的三个男的,在楼东头站着,我把报纸送了,我就去见那些人,让他们出去,计划是告诉冯力生让他躲起来,说话不及,看见冯力生和几个人往外走,走到1号楼时,正好我和冯医生并膀,我说冯医生你出去干啥,这时三个男的正到1楼东头,这时候冯医生后边跟着两的女的胖胖的、高高的,另一个不高,走到门口,两个男的凑到跟前,其中一个穿绿马甲的男的大概30多岁,先动手往冯医生脸上打去,冯医生习惯地挡,挡住挡不住,我没看清,后来一个胖胖的女的动手打冯医生脸上,我上前劝架也劝不开,在1号楼和2号楼之间穿马甲的男的用手举着要打冯医生被我阻止。

③ 吴晓阳证言:上午10:40左右,我在办公室,这时薛云波叫我家属院门口撕抓冯医生,冯医生的爱人和我、杨延涛正在看报纸,就一起马上过去,王大静第一个出门,杨延涛第二个出门,我第三个出门,就赶紧追过去,这时栗征的三娘和长头发女的和栗征的爸及穿绿马甲的男的正把冯医生往门外撕扯,穿绿马甲的男的迎面照冯力生脸上打了一拳,我赶紧上去和王大静一起拉架。

④ 王大静证言:2005年5月20日约11时,我出大门买面条回到院大门口,听到有人大声说,你丈夫被人按倒了,我连忙跑过去、看见有一男子将冯力生按在地上、卡着脖子,并用拳头打他的眼睛,我连忙抱着那男子的腿往后拉……

⑤ 张继军的证言:“当时我在院广场西边花坛和一病区护士长阎焰坐着,此后我看到栗铮家里的人往家属院去,我赶紧给毕院长打电话,将此事告诉毕院长,我们坐在门口,我看见栗铮的爸进去,里边栗铮的三娘在里边,在家属院门口,我看见栗铮的三娘抓住冯力生问你开的啥药,撕抓冯力生和王大静,穿马甲的把冯力生按倒在地,我上去拉他,他还把我心口捅了一拳。”

冯力生是否被人打了,谁先打了冯力生?究竟谁被打了?谁被按倒在地上?几个人进了家属院?纵观几个人的证言,以及栗新同本人和刘义霞的证言,不难看出其中的相互矛盾,说慌者是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言终归是谎言。几个人先后到现场的时间不同,却都出奇地同时看见了栗新同迎面打了冯力生一拳。这真是天做之合,更可笑的是王大静亲眼看见栗新同将冯力生按倒在地上,卡着脖子,并用拳头打他的眼睛,栗新同是傻子吗?是专打眼睛的专家?真令人啼笑皆非。

当时吴晓阳在办公室看报纸,听到薛云波叫喊时(事情纠纷已经发生)才和杨延清、王大静先后赶往现场,无论距离多远,总有走路的过程,看到“穿马甲的迎面打了冯医生一拳”,真是欲盖弥彰!而王大静却说自己外出买面条回来独自赶到现场的。这些不攻自破的谎言,见鬼去吧!

从上述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穿绿马夹的迎面打了冯医生一拳”真是:口径一致,步伐统一,为维护冯力生的“伤残”(病残)竭尽全力!甚至可以颠倒是非,出卖“良心”而卧龙法院却依据了这样的证人证言,“一拳定乾坤”认定了“穿绿马夹的”故意伤害罪,是水平问题?还是素质问题?要么就是包庇问题!真是冤乎!枉乎!

谎言应该揭穿,伪装应当剥去,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http://www.5law.cn

纵观整个纠纷撕扯的全过程,从对方证言里看全部是“穿马夹的打了冯医生一拳”难道冯医生是个木偶人吗?参与所谓“劝阻”的保安和司机为什么闭口不谈死者家属挨打,派出所干警亲眼目睹的栗征三娘刘义霞披头散发,浑身是伤,又从何而来?全部的证人证言里却只字未提,难道说公正吗?难道几个证人真的与冯夫妇无利害关系吗?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天理昭彰,真相终会有大白之日!

⑥ 北京路派出所办案民警鲁占国、齐庆富询问吴晓阳的笔录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下午15:15——15:40,而询问患者栗铮三娘刘义霞的时间也是2005年5月20日下午15:00-15:40,同一办案民警在同一时间询问双方两个证人,足见笔录内容的虚假程度。

由上可知,原判决不注重客观事实,仅依据原告虚假的陈述和编造的证人证言里的“迎面一拳”,而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且在这些证人证言里也没有认定“迎面一拳”,造成损害的后果具体表现,当时冯力生还一直戴着眼镜,眼镜是保护眼睛的,他的眼镜一直是好好儿的,没破没损,此一事实铁证冯眼没有异常

冯力生患有严重的眼底疾病,明显的自身因素构成的内伤,硬颠倒是非说是外伤造成的,何来外伤?这难到是“事实清楚”吗?

2 、冯力生假装住院骗取的一系列病历,大部分属主观臆造,同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从冯力生所谓住院的一系列病例来看,相互有一定的矛盾性,缺乏一定客观性和科学性,大部分有主观臆造的嫌疑,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使用。唯有其中的CT片和手术记录是最能客观、科学、真实地反映其眼底情况,理应作为证据使用。

可在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关键时候,冯力生却谎称他曾在铁路医院做的眼部CT片子丢失,这是他明显畏罪(诬陷罪)藏匿或销毁关键证据,理应追究他的毁灭证据罪,没有了CT片,又怎能证实其所谓“眼伤”是栗新同所为?而不是他自身因素所致?一系列的鉴定又怎样能进行?这一系列问题原审法院全然不顾,依然判无辜者栗新同有罪!

好在还有冯力生在省人民医院的眼部手术记录,上面真实再现了冯力生属“阵旧性视网膜脱离PVR D级,并发性白内障”,而并非外伤性造成的网脱,是由于严重的眼底疾病引起的网脱。这一细节或许没被冯力生注意到,否则,又可能被他一句“丢失”而高枕无忧了。

3、判决书还提到了法医鉴定的问题,本案前后共鉴定了五次,可这五次鉴定均是在剥夺了我们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不是光明正大、客观公正地进行,而是在搞阴谋诡计、搞暗箱操作。鉴定材料有虚假,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与其他证据有一定的矛盾性。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和合法性,有失真实性和真正的公正性。

4、河南正诚司鉴所[2006]临证字第29号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案证据使用。

在申请重新进行鉴定过程中,申请方缴了鉴定费,可申请方当事人却不允许知情、更不允许参与。具体在什么地方,申请方也丝毫不允许知道。其公正何在?后来从法院庭审中才知道是在河南正诚司法所,该鉴定首先肯定了新乡鉴定的客观性、合理性,然后又指出南阳法医鉴定有失公正,但最后结论却说冯力生右眼“构成轻伤”我们对此很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缺乏一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有失真实性和真正的公正性,也同样不能作为本案的的证据使用:

(1)“委托事项”与重新鉴定申请不符。重新鉴定申请的是鉴定冯力生的“致残”原因;再者考虑其自身的高度近视,假设有外伤的话,能否评定损伤程度,自身眼底疾病是否已构成了轻伤标准;而不是“申请冯力生的伤情属轻伤、重伤”。

(2)“案情摘要”部分违背事实真相、有片面性。

(3)“书证材料摘录”部分。所引用的书证材料大部分属虚假记录,不能作为依据使用;再者有引用错误,如省人民政府医院病历手术记录中,术后诊断为“阵旧性视网膜脱离PVR D级,并发性白内障OD”而该鉴定书却称为“原发性白内障OD”。

(4)分析说明部分引用了前后两次的鉴定结论。因前两次鉴定结论均有暗箱操作嫌疑(有意回避冯力生本身严重眼底疾病,与病历有一定矛盾,且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依据使用。该分析说明看似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冯力生原有“高度近视”这个病吏,这是其病理基础(内因),当受到较轻外伤作用即可造成网脱,但又说,外伤应该是造成网脱的促发(诱发)因素。冯右眼何来的外伤?这里的外伤指什么?谁打了冯力生?还是他本人造成?他自身固有的伤残程度如何?是否早已构成轻伤标准?

三、原判决无视被告方提供的书证材料和物证材料:

(1)冯力生的视网膜脱离与其高度近视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属自身的眼底疾病引起。

由于冯力生本身属高度近视患者,据有关权威医学理论《实用眼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第416页至第417页可见,高度近视患者,由于“近视眼的视网膜周边部常有囊样退行变性,以致视网膜变薄,同时玻璃体索条与周边部变性的视网膜相连”在眼球仅受到轻微震动的情况下,就可导致视网膜脱离。这样的视网膜脱离“男多于女多为单眼发病,少数为双眼,多发生于度数高的近视眼患者,”再者,晚期可发生并发性白内障、晶状体脱位等。此外,高度近视最严重的并发症为视网脱离,使视力极度减低,甚至完全失明,因此,冯力生的视网膜脱离是由其高度近视引起的,而非栗新同所为。

(2)权威性材料《中华现代眼科杂志》2005年第卷第一期第77页上可见:在损伤与视网膜脱离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若伤前有严重的网脱或玻璃体病变,如高度近视等,在此基础上出现的网脱,则损伤与网脱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损伤为形成网脱的诱因。不评定损伤程度,只说明伤病关系。”

因此,冯力生右眼本身属高度近视,假如是他现场造成的网脱也是他殴打刘义霞用力过度引起的。被告栗新同假设触及到冯力生的话,也不应评定损伤程度,更何况根本没有接触到他。

(3) 第三方的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证人证言始终只字未提,更没有采用,如早已提交法庭的李稳证言、李庆甫证言、孟德果证言等。

(4) 法庭上出示冯力生殴打刘义霞时的物证——手提包却被置之不理。

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上诉人栗新同实属无罪,丝毫没有任何责任,也无赔偿的责任。

五、鉴于贵院已发回重审两次,等于给了原审法院两次改错的机会,可原审法院依然不顾事实真相和原告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也不顾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更无视权威理论的解释,依然我行我素枉法裁判,致使栗新同的冤屈仍得不到澄清,给栗新同及家人身心造成极大的摧残,作为平民百姓我们再也不会相信卧龙法院。

综上所述,特提出前列上诉请求,第三次恳请贵院不惧邪恶,主持正义,关注弱势群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使无辜的栗新同能尽快得到无罪的终审裁判。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栗新同 栗新才

代理人:栗新青

2008年2月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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