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什么叫更正登记?什么叫异议登记?什么叫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操作错误,而进行的予以更正的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一款,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更正登记:第一,更正登记的申请人不仅仅局限于权利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在现实生活中,提出更正登记的不仅仅是权利人,更多的可能是利害关系人。由于某些原因,比如登记簿错误地登记了权利人,把本属于甲的房子登记成了乙,此时,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乙是权利人,而甲则是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申请更正登记。第二,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见,做出更正登记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任意之一: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只要满足了这两个条件任意的一个,登记机构就有义务进行更正。 利害关系人提出了更正登记的申请,而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则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见,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之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用以对抗形式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通俗地讲,就是在短时期内限制了登记簿上记载的效力,从而防止第三人取得相应的权利。但物权法对异议登记设置了很多限制:其一,异议登记人须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其二,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其不动产物权,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一种预备性登记。比如,甲希望购买乙的一套房屋,但双方约定于半年后房屋过户,则在此半年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仍为乙。为了防止乙将房屋再次出卖给他人,甲则可申请预告登记。可见,预告登记的本质是限制现实登记的权利人出分其权利,防止不利于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物权法对预告登记的失效也做出了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还是以刚才甲乙买卖房屋为例,如果后来买卖合同被撤销(债权无效)或者九个月后后甲不申请登记(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则预告登记失效。 9、登记出现错误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工作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工作,出现疏漏在所难免。错误出现了可以进行更正登记,但如果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则涉及到赔偿责任的问题。我国物权法在第21条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将这个问题区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和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导致他人受到损害。 在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况下,物权法规定,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明显有侵犯他人权利的主观恶意,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民事关系。因为登记机关是国家机关,其出现了错误给公民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理应进行国家赔偿。物权法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出现了登记错误,而该错误是由于登记机构的原因,则当事人可以请求登机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行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要求赔偿。物权法进一步规定,在登记机构赔偿之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登记机关是必须先行赔偿之后才能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而不得以未追偿成功拒绝赔偿因登记错误而受到损失的权利人。至于赔偿的来源,应当来自于国库,因为登记机构是国家机关。这里涉及到国家赔偿法的知识,我们不予展开。读者只需知道,如果是登记机构的责任导致登记错误,造成了损害,登记机构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